都更法上路冀先解舊樓危情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昨在立法會經過三個多小時辯論,最終獲出席的三十名議員一般性全票通過。雖然法案文本與最初的諮詢內容有落差,但始終邁出重要的一步。
“都市更新”概念源自“舊區重整”。舊區重整早於二○○六年啟動起草法案,同樣進行過大規模意見匯集。《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於二○一一年提交立法會討論,但在兩年後,政府指法案與城規、文遺、土地“三大法”存在協調適應問題,最終被撤回,成立十年的舊諮會亦於一四年撤銷。熱鬧多年的舊區重整沉寂下來,取而代之是二○一六年成立的“都市更新委員會”,但“都更”概念比“重建”更寬泛,坊間擔心都更會重蹈覆轍。直至原“海一居”地段納入都更工作,社會對都市更新有了實體化的參照,但針對舊區舊樓的更新發展,坊間依然觀望。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承認,都更法內容與居民心目中的都市更新有落差,形容諮詢文本寫得理想化。法案提出的並非片區式的重建,而是單幢樓宇的重建程序;法案放棄政府主導的“徵購制度”,而是由業主主導是否對樓宇重建。法案獲得出席議員全票通過,但審議過程諍言不少,預料在細則性審議會繼續磨合完善,未必在短期內完成整個立法程序。
鄰近地區有不少片區式重建的經驗,不少人見到成效,但未必看到當中的挑戰和困難,外地一些強力做法,澳門沒有條件去做,強推的後果亦未必能夠承受。單是澳門祐漢七幢樓群,社會有共識,住戶有意願,社區有需求,但複雜的業權問題,輾轉多年還未完全破解。完成整個片區重建困難重重,成本風險更難以估計。
全澳現有超過四千幢三十至五十年樓齡、數目逐年遞增的舊樓,假如重建工作未有相應的法律作為依據,未來舊樓衍生的危、髒、亂等問題將越趨嚴重。《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現側重於引導主場力量推動都市更新,務實之餘,還望加大政策誘因,鼓勵舊樓業主與市場力量參與,真正改善舊區的生活環境。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