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促提交書面辯護
公司涉違法證券交易一點二億
【本報消息】金管局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向一家公司及兩名負責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指涉嫌在沒有許可下,進行有價證券的投資交易,在澳門招攬客戶,並於澳門簽署相關合同,投資總金額近一點二億港元,要求被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辯護。
公告指出,考慮到未能透過郵遞方式向其作出通知,以及有強烈跡象顯示“藍山國際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陳慧鈺及陳嵐(均為香港居民),在其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十五樓I及H座的辦公室內,在未經許可下,以慣常及營利方式,於一九年十二月至二○年十一月期間,以持續方式及在沒有許可下,從事金融中介人專有活動,即進行有價證券(債券、股票及基金)的投資交易,在澳招攬客戶並簽署相關合同,投資總金額達一點一九億港元,上述行為違反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項規定,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經許可而從事專有的活動構成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
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自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被訴人於通知期告滿後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可附同或申請相關的取證方法。
此外,為着各效力,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
倘被訴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呈交書面辯護,該局可對其科處《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條(罰款為一至五百萬澳門元)的罰款,而根據同一條文第三款的規定,當經濟利益高於二百五十萬澳門元,最高限額可提高至該利益的二倍及科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處罰(公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