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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
第A08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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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和憲法宣誓制度

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和憲法宣誓制度

憲法系列文章(三十)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市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三十),歡迎市民閱覽。

許多國家把憲法通過或頒佈生效的日子設立為憲法日或憲法節,在該日開展各種形式的學習、宣傳、推廣憲法的活動。我國現行憲法是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二○○一年四月全國“四五”普法規劃提出,“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十二月四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將十二月四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憲法宣傳周是二○一八年十一月中宣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公室首先倡議和聯合部署的憲法宣傳活動。憲法宣傳周以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為契機,在全國範圍內集中一段時間廣泛開展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是對國家憲法日的延伸。

憲法宣誓是當代世界成文憲法國家採取的普遍制度。多數成文憲法國家將其載入憲法,成為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前一項必要的法定程序。二○一五年七月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並在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作了修訂。全國人大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四十條,在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是國家工作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詞。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職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就職資格。

我國憲法宣誓誓詞如下:“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建立了政治宣誓制度,但沒有寫到向憲法宣誓的內容。香港基本法第一○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基本法第一○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第一○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主權在法律上的集中體現,是當代國家的法治圖騰和法治象徵。維護憲法權威和忠於國家憲法是對愛國者治理的基本要求。就職宣誓的最高形式是憲法宣誓。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必然要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誓效忠。隨着“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入推進,必然要求建立與“一國兩制”相適應的憲法宣誓制度。

(由法務局約稿刊登)

王 禹

2021-12-27 王 禹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64724.html 1 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和憲法宣誓制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