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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6日
第A04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信託法》中的受託人

《信託法》中的受託人

草案訂規限惟未能接軌國際

信託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扮演着極為重要的角色,因此受託人是否誠實可靠,是否具備相關的執行能力,關係到信託關係是否牢固,關係到信託行為是否能獲得認可,更關係到信託業務能否在澳門展開。

澳門立法會目前正在細則審議《信託法》,從其法案最初文本第十五條之規定,雖然規範了七類實體可成為受託人,除了按特別法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仍未明確外,其他六類實體全是商業模式運作的公司,其中包括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和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在法律界,一直對信託的性質存有不同看法,到底信託是委託管理行為,還是商業行為,法案草案好像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從法律草案的整體內容來看,其似乎是規範調整一般信託管理行為的法律,但從法律草案第十五條對受託人的限制來看,實際上是純商業信託法,因為暫時只有商業公司才可以成為受託人,兩者之間疑似有不協調的地方。

其實,問題的關鍵在於對受託人的限制,這個限制並不是完全不合理,只是未能接軌國際規則,將來可能對信託業務的發展帶來不必要的阻力。

信託法草案規定對受託人的限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都有不同的地方。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類鄰香港,其有關受託人的內容只是整個《受託人條例》的其中一個內容,由此可以其只看作一般委託管理行為來處理,其對受託人沒有設定特別條件和限制。我國台灣地區的《信託法》第二十一條也有對受託人的限制,其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這些人士基本上都是在民事行為能力上受限制之人,但再也沒有其他特別的限制。在法國,二○○八年之前,《信託法案》也對信託受託人作出嚴格的限制,規定只有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以及保險公司才有資格成為信託受託人,但在二○○八年也開始對相關內容作出調整,對與信託相關的法律作出了修正,明確規定法國的執業律師可以接受信託成為信託受託人。

從各國和地區的比較可以看到,國際的規則是盡量避免對受託人的限制。然而,我難以理解的是,為甚麼澳門的信託法立法背其道而行。要知道,中央政府要求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金融業就是重要版塊之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就是澳門多元發展的新平台,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明確提出民商事規則要銜接澳門、接軌國際,如果澳門現在制定的《信託法》還不能接軌國際,那麼以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到底是銜接澳門還是接軌國際呢?

其實,在國際慣常做法上,信託受託人除了是由專業信託管理公司擔任以外,很多富人都會找家族慣用的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受託人,因為彼此之間有信任關係,而且跟家族成員可能也認識,所以作為受託人管理財產也會比較方便和合適。在其他地方,甚至有些會計師和律師專門從事財產信託業務。而會計師和律師均為專業人士,絕對具備條件和能力擔任受託人。

所以,信託法草案第十五條的限制應該更改,受託人的資格應改為:“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而法案中建議的七個機構變為尤其是這些機構,以表明這些機構的重要性。如果特區政府還是要堅持特定機構或人士才能成為受託人,那麼,應加上會計師和律師。當然,從事這個業務的人士、會計師或律師應承擔因信託業務產生的職業風險而購買額外的保險。同時,如屬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由於其已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和能力,故只須向監管機構報備從事相關業務及自願接受其監督即可。但如屬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則還須預先向監管實體確認具備適當的資格和能力。

澳門金融法律學會會長

陳華強

2021-12-26 陳華強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64522.html 1 《信託法》中的受託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