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已設專責小組作嚴謹審視
教局五舉措改進學校資助
【本報消息】教青局訊:對於廉政公署昨日《關於教育發展基金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之全面調查報告》,經分析及研究,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謹回應如下。
一、重視及接納廉政公署《報告》的意見,虛心檢視及致力完善資助工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和教育發展基金感謝廉政公署對基金在資助處理及執行事宜所展開的工作。對於《報告》所陳述的情況,以及所提出的意見,教青局和基金十分重視,虛心研習,深入了解和分析,並將採取一系列措施,堵塞漏洞,以及改進資助工作各環節程序,務求日後使基金發放的資助得以合理及有效運用。
二、教青局關注對基金和學校的行政支援工作,設立專責小組,全面檢視及優化資助審批及執行機制,並結合廉政公署《報告》的意見進一步完善各項改進措施。按上級指示,教青局於二○二一年初設立專責小組,由没有直接參與基金資助審批工作的專業人員,以第三者的審核角度,對基金在“學校發展計劃”方面的資助工作作出全面嚴謹的審視。經完成首階段檢視,總結基金在處理資助工作上有不少需改善空間,教青局亦隨即起動一系列相應優化措施,優化工作涵蓋五大範疇共十五項措施。同時,並將汲取廉政公署《報告》所指出的意見及建議,細化及改進相關措施。優化工作的重點內容包括:
訂機制雙重監察
1.建立完善的監察機制。推動學校建立“校本自我監察機制”,由學校人員(包括辦學實體、校董會、學校領導、中高層管理人員、教學人員等)構成的立體式監察模式,以履行學校對資助運用管理和承擔對執行申請資助項目的責任。同時,亦進一步完善基金對資助項目績效的監察,除加強既有的訪校和檢視資助運作報告外,亦設立風險評估管理機制,定期分析學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避免重複資助;逐步推行資產登記系統,要求學校按規範填報所有受基金資助而取得的資產資料。
透過雙重監察方式,結合學校內部校本管理監察和基金外部監察,強化監察各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
資助將分期發放
2.完善資助發放及退款處理機制。因應學校退款情況,基金自二○二一/二○二二學校年度開始,根據學校受資助項目的特點,並結合學校財政運作,優化“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發放分階段付款的程序,涉及第二期的“非固定資助項目”的款項,調整於基金審核有關報告後才再作支付,減少因學校未能按承諾書執行計劃而須要退款的情況,提升“學校發展計劃”的效益。
對於沒有實施的資助項目和執行資助項目後尚有的餘款,基金將嚴格按法律執行,依法完善退款機制和兼收的監察機制,以及透過制訂指引規範學校的退款程序,貫徹專款專用原則,保障公共資源的合理運用。
3.完善各項申請程序及制訂明確指引文件。為更清晰及明確各資助計劃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以及監察資助項目情況的機制,已開展下列各項工作:
3.1修訂資助申請章程。釐清及明確以往各類資助項目的評審和資助準則,在章程中適當地呈現各資助計劃的審批要求和細化學校資助運用報告的具體要求,完善章程中有關修改/取消資助申請和退款的處理程序。
3.2制訂“學校工作人員手冊”指引文件。統整既有資助指引文件及作出補足,編製成系統化及成文化的“學校工作人員手冊”,以支援學校按章程申請資助及開展獲資助項目。手冊涵蓋學校資助監察工作小組的設立與運作、資助計劃申請及校本運作的一般性措拖。此外,該手冊亦規範(1)對工程、設備購置及耐用品採購的書面諮詢及公開招標程序及相關監察工作;(2)購買組織交流/外訪活動服務的程序;(3)對受基金資助購置的資產/耐用品登記及管理。
3.3建構外判商資料庫及制訂相關計劃的判給指引。逐步為“學校發展計劃”中的交流活動及工程項目,建構外判商資料庫,以供學校選擇相應類別供應商進行相關採購程序,並制訂及將指引文件引入“學校工作人員手冊”,供學校使用。
大額資助須審計
4.推行專項財務審計先導方案。分階段逐步推行資助專項帳目審核的規定,學校須為大額資助項目提交帳目,經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核實並提交專業報告。
5.優化及擴展資訊管理平台。繼續完善現有的資助申請系統及報告分析系統,以協助學校自行監察獲資助計劃開展及執行情況;推出項目執行管理系統,檢測資助計劃的導師及學生參與計劃情況,以支援學校在處理及開展計劃的部分行政工作。
取消中長期資助
為貫徹特區政府優化教育資源合理分配的施政方針,教青局和基金不斷改進“學校發展計劃”的執行機制及成效,包括於二○二一/二○二二學校年度“學校發展計劃”取消 “中/長期計劃”的資助項目,優化資助撥款機制,以及更新資助申請章程中的各項申請要求等,以增強監察力度,提高教育資源運用效能,達至提升非高等教育質素,促進教育公平的目的。
對於《報告》所提及情況,定必深切研習和認真思考,積極汲取《報告》的各項意見及建議,藉現有的高等教育基金、教育發展基金及學生福利基金整合契機,以嚴肅態度優化、改善各項機制及內部指引,加強人員的迴避機制,以及把報告提出的建議引入 “學校工作人員手冊”內,向各學校說明有關情況,完善教青局、基金及學校對處理資助的執行情況,提高監察資助運作的效能。同時,將跟進報告中列舉的資助個案情況,以確保項目按照申請內容完成,否則應作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