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 (上)
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該法律旨在完善監管中藥藥事活動,推動中藥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中成藥註冊制度,支持中藥產業發展,進一步保障在澳門特區註冊流通中成藥的質量、安全性及效用,維護公眾健康和用藥安全。此外,經必要配合後,法律所規範的內容亦適用於天然藥物。
從事中藥藥事活動須領牌
在上述法律生效後,從事中藥藥事活動,包括中成藥、中藥材、中藥飲片或中藥提取物的製造、進口、出口、批發及零售行為,必須獲發准照後才可從事相關活動。為提升行政效率,法律制度引入了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及中藥房准照的“一站式”發牌程序,同時加入“臨時准照”制度,縮短發牌時間及減低經營成本。
至於涼茶舖、湯舖、藥膳舖等相關行業,則不屬於法律內監管的中藥藥事活動場所。涼茶、湯料包及藥膳材料受《食品安全法》監管,可使用《澳門特區所用中藥材表》表三的“食藥兼用中藥材”,但不得標示預防及治療疾病的宣稱,亦不能使用表一及表二的中藥材。
中成藥經註冊後才可流通
除從事中藥藥事活動須獲發准照外,中成藥亦須按法律規定進行註冊後,方可在澳門特區流通。除非經監管實體批准的醫院製劑、僅供研究及臨床試驗的中成藥,或按方特製的中成藥等,才屬例外,但相關配製地點仍須遵守法律規定。
此外,《澳門特區所用中藥材表》表一的“毒性中藥材”及其飲片、表二的“普通中藥材”及其飲片,以及處方中成藥只可在中藥房供應,市民須憑中醫處方到中藥房購買處方中成藥、中藥材及其飲片。
市民應注意不要私自攜帶中藥入境,也不要向他人兜售中藥,不使用、不推介及不銷售來歷不明的中藥,市民應在具准照的場所購買中藥。市民如果對上述法律有任何疑問或查詢,可聯絡衛生局藥物事務廳(電話:八五九八 · 三四一八)。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的規定。
(衛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