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建澳提八點建言公資法
【本報消息】特區政府現在就《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民眾建澳聯盟於諮詢期內透過不同渠道聽取民眾及社會的意見,經整理及分析後,向當局提出八點意見及建議。
收取報酬公開透明
一是專責監督部門。特區政府已成立公資辦,應已有條件在文本中訂明監督部門,建議盡早明確以便同步梳理現時各部門權責,並應盡早謀劃,因應未來實際情況及監管需要,適當增加有關專責監督部門的職權,以便日後更好地發揮監督職能。
二是成員擔任設限。公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源來自公帑,擔任公資企業機關成員者有其相應的責任及義務,建議設定同一人士擔任公資企業職位的上限,以免公資企業的運營受到影響。
三是甄選成員標準。去年審計署公佈澳門機場審計報告,指出機場管理機關執委會當中具備豐富機場營運管理經驗的人士不足,建議日後在官方委任的董事會成員中,甄選上應優先考慮是否具有相關經驗,或人事、財務及風險管理能力等,以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原則及效益原則。
四是公開薪酬機制。公資企業營運使用的是公帑,建議未來由特區政府委任且有收取報酬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應公佈其收取報酬金額等資訊,以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適時適當監督擔責
五是加強監督義務。建議應明確監事會須肩負的義務,尤其倘在具條件情況下,未有對董事會進行適時與適當監督,應承擔相應責任,以更好地確保公資企業的營運。
六是賦予撤銷職能。建議未來監管公資企業的權限部門,應加入經評估後可撤銷公資企業的職能與權限,以便對沒有存續需要的公資企業進行處理或精簡。
七是提升財務透明。建議除設立專門性的自治基金專責委員會的監管機制,更須要求相關企業定期提交報告予監管實體審議,以規範公共資本企業整體運作,加強財政透明度。
八是加強決策管理。公資企業對社會所產生的公共利益範疇不同,在統一監管制度下,面對不同企業運作及實質監督時,應對企業定位作精準分析,加強決策管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升服務效率,確保讓公共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