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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8日
第A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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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設備擬強制年檢

張永春、陳寶霞(左)介紹《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草案。

法案建議升降設備強 制每年至少一檢

法案建議引入升降設備技術員註冊制度

行政會完成討論法案

升降設備擬強制年檢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日後升降設備強制每年至少一檢。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工務局長陳寶霞昨日介紹,為確保升降設備的有效和安全運作,經參考歐盟和內地的相關標準,並結合今年公開諮詢所收集意見,特區政府制定《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建立管理制度,明確訂定適用該制度的升降設備類別,規範升降設備的安裝、運作、檢驗、保養以及監察等流程。

推行技術員註冊制

建議引入升降設備技術員註冊制度。明確規定從事升降設備保養及檢驗業務的技術員須具有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或機械工程師的專業資格,並須向工務局申請註冊。陳寶霞稱,現時全澳約有九百多名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或機械工程師已獲認可,法律生效後這些工程師需向工務局註冊。

聲明書失效須停運

建議規範責任人的責任及義務。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聘請檢驗實體對升降設備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檢驗,並張貼檢驗合格聲明書。當出現危及使用安全的狀況或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時,責任人須停止運作升降設備。責任人指的是住宅的業主、管理公司、業主會,非住宅單位的經營者,公共部門等。

檢驗保養明確責任

建議明確保養實體的責任。保養實體負責對升降設備作定期保養,協助責任人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同時,明確檢驗實體的責任及獨立性。法案規定檢驗實體的職責是檢驗、調查升降設備,編製報告和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不得從事保養實體的業務。

違法最高罰四十萬

法案並建議訂定監察職權及處罰制度。工務局具監察職權,負責抽樣檢驗升降設備、調查使用升降設備所導致的意外等工作,並可就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對違法者科處最高四十萬澳門元罰款,以及科處中止註冊的附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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