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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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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解任須法院裁定

林倫偉(左)、陳澤武。

二常會續審信託法

受託人解任須法院裁定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續細則性討論“信託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規定受託人提前三十天通知可辭任職務,但若被委託人或受益人“炒魷魚”(解任),需經過法院裁定。

“兜底”範疇暫不知

二常會閉門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討論約一個半小時。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介紹,法案列明僅七種實體可成為受託人,包括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及 “兜底”條款中指的 “按特別法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暫時未知“兜底”條款泛指哪些實體。

兩條文矛盾不協調

可出任受託人的實體不包括“自然人”,但其他條文、受託人終止職務的原因之一又包括“自然受託人死亡”,委員會認為兩條條文有矛盾、不協調。

法案第十六至廿二條列明受託人須遵守的義務,包括保密、提供資訊、財產分立、保存及更新紀錄、謹慎、忠誠、無私義務等。當中提供資訊義務中提及,“受託人須將任何可能影響信託管理、信託財產或受益人權利的事實或資訊通知受益人”,陳澤武引述有委員認為,“任何可能影響”表述過於籠統,可否列明哪些重要事宜必須通知?

法案並規定,“ 受託人須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財產清單、以及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及受益人”。有委員關注,若合約規定每年報告次數多於一次,又是否可以?

辭任三十天前通知

另外,在受託人辭任的條文中規定“自所有委託人、受益人及其他受託人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後產生效力”。而受託人解任,則應由委託人或受益人的請求由法院裁定。

另外,如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法院可應受託人或受益人請求,按衡平原則增減其數額或更改計算方法。有委員關注,若合約訂定其他情況或規定,可否按合約處理?

陳澤武預計,委員會內部尚要討論多一次,之後就會約見政府,並就內部討論的問題向政府查詢及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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