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街市管理制度 (上)
第六/二○二一號法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將於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該法律訂定公共街市的管理、監察及處罰制度。接下來的兩個星期,本欄將為大家簡介該法律的主要內容。
公共街市的定義
根據《公共街市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共街市”是指以行政長官批示訂明的,供公眾購買鮮活食品,以及其他日常生活食品、用品及服務的場所。
在新制度下,公共街市既包括現時本澳九個公共街市,亦包括街市熟食中心及小販大樓等。
公共街市攤位的分配
一般情況下,公共街市的攤位以公開競投的方式作出分配。如公開競投出現競投者得分相同的情況,則以公開抽籤方式產生的排名優先次序決定攤位的分配。此外,為改善街市經營環境或配合城市規劃等公共利益所需,市政署亦可以直接批給的方式分配攤位。
不論以何方式分配,攤位不得分配予兩人或以上共同經營,但法律容許繼續共同經營的情況除外(例如對於法律生效前現有承租同一攤位的承租人為兩人,而承租人於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選擇保留原租賃攤位由兩人繼續共同承租)。
參與公共街市公開競投的要件
申請參與公共街市公開競投的人士,須在競投公告規定的競投期限屆滿前具備下列要件:
一、為年滿十八歲且具備行為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二、非處於被科處禁止從事相關業務的附加刑、保安處分或附加處罰的狀況;三、非處於法律規定禁止租賃攤位的狀況;例如按照法律規定,承租人被市政署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例如:儲存、售賣或提供不法的產品或服務;嚴重影響或破壞公共街市的秩序、衛生、安全或設備;沒有按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租金及延遲費用;違反親身經營業務的義務;將攤位的使用權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全部或部分事實上移轉予第三人;公開競投或經營時使用偽造的文件或作出虛假聲明等),除可導致承租人喪失其已繳付的保證金外,還會禁止有關承租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三年內再次租賃攤位。四、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下集將介紹有關訂立公共街市攤位租賃合同、攤位承租人的義務等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二○二一號法律第二、三、四、五、十、十三及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和市政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