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助監管博彩中介
近期有本澳博彩中介人涉嫌在內地和澳門從事不法經營賭博及清洗黑錢等犯罪行為,案件更揭露涉及的中介代理網絡人數多達一萬二千多名普通及股東級別代理,這些代理組織中國境內公民,出境作高額賭博、參與網上賭博等活動;同時,案件也帶出博彩中介人及其龐大的下級代理網絡。本文冀從稅務角度探討透過稅務登記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優化博彩中介人及其合作人的監管。
合作人無法例監管
除博彩中介人,澳門博彩業還存在一種特別的中介代理:合作人。合作人是指已獲監管當局核准,向博彩中介人提供博彩服務的自僱人士。合作人大多來自內地,主要協助中介人組織高端賓客來澳博彩,並不時向客人銷售泥碼,從而獲得中介人佣金報酬。本質上,博彩中介人和合作人都是推廣博彩業務的中介人,可說是○二年博彩中介人法律制度生效前的“沓碼仔”。然而,由於合作人並無與博企簽訂博彩中介合約,更非博彩中介人准照持有人,這些代理在博彩業的角色,主要是建基於他們和中介人的關係。簡而言之,合作人只是博彩中介人的服務提供者,卻以中介人的名義避開監管部門的深度審查,直接從事博彩中介業務。
相對於博彩中介人的准照制度,現時針對合作人的監管有待完善。現時博彩法律並無要求合作人必須領有准照,才可從事博彩中介業務。合作人只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及刑事紀錄,經監管當局核准後,便可向其所屬的中介人提供“博彩中介”服務。不同的是,這些合作人無須通過適當資格的審查。
博監局每年公佈博彩中介人數目,但合作人則一直無正式官方數字。現存已知的合作人數目是根據一八年八月澳門政府代表在立法會討論修訂一項博彩相關法案時,提供當時已獲核准的合作人共有5,698人。相對於年初公佈的85名博彩中介人,合作人及其他下級代理數量龐大。
面對合作人及其他下級代理,現暫欠缺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其在境內外的業務推廣活動。監管當局難對這些“沓碼仔”作全面規管,導致其在從事中介業務時,容易出現違法行為,如向賭客不法放貸、收取利息。而由他們組織來澳的客戶,其旅客權益也未必獲得保障。
佣金報酬並無申報
合作人在本澳提供受酬服務、從事工商活動、或收取報酬的工作,其合法性值得探討。合作人多為非澳門居民,透過銷售泥碼,從中介人獲取報酬。如上所述,監管當局對於合作人實行的是以文件提交為主的核准制度,是否等同於合作人可自由在澳提供服務或為他人工作?
從稅務角度看,合作人以自僱形式向中介人提供服務,應否向財政局登記成為《職業稅章程》內所指的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業人士),但有關章程卻沒有“博彩中介業務”的工種。合作人若以佣金制度形式受僱於中介人,中介人是否有為合作人及其他下級代理,就他們作為第一組納稅人的工作收益申報職業稅,並對有關收益就源扣繳?本澳職業稅採取累進制方式,現行稅率在扣減稅務優惠後,最高邊際稅率為12%。
考慮到現行的博彩法,博彩中介業務只可由具有關資格的實體從事,合作人不可能像中介人一樣,以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形式從事博彩中介業務。因此,相信大部分在本澳貴賓廳內從事中介業務的各級代理,應沒有就其受酬服務或工作收益辦理任何稅務登記、履行有關的稅務責任。更甚的是,那些沒有獲行政許可的下級代理,一直以來遊走在監管的灰色地帶,可說是博彩業“黑工”,其數量可能更多於已登記的合作人。
不論合作人作為自僱或受僱人士,收取中介人的服務報酬或工作收益,但顯然無向財政局作稅務登記,更沒有獲得勞工局的工作許可。對於這些代理是否正在澳提供非法服務或從事非法工作、獲取非法收益或逃避履行稅務責任,這些問題尚待進一步釐清。
追蹤金錢監管模式
因應博彩中介業務經營的特性,合作人大多往外跑業務,日常監管有困難。一般情況下,財政局或勞工局不會主動進入娛樂場,進行其權限查核工作。另外,博監局的駐場博彩督察本身已肩負娛樂場各項監控工作,工作量繁重,面對無數的合作人及下級代理,執法人員不可能在短時間內,當場辨別和確認是否為博彩場內的非職員人士、工作中的沓碼仔還是耍樂中的客人。因此,監管當局可在現有的監管機制基礎上,透過稅務管理方法,規管從事博彩中介的各級代理。監管當局可協調各權限部門,以追蹤金錢的來源與去向的模式,追循稅後中介人佣金的真實流向。
現時博彩稅項必須於翌月首十天內交到財政局財稅廳。博企在繳納所有博彩稅項後,對於貴賓博彩業務,不論是殺數廳或轉碼廳,博企可向中介人發放的報酬,金額總數不得高於貴賓廳內投注總額的1.25%。此外,博企還要對這些中介佣金作就源扣繳,向財稅廳繳納5%的佣金稅款。完稅後的佣金報酬可視作為中介人的總收入。由於中介人大多透過第三方推廣博彩中介業務,佣金中大部分的金額會流向中介人的各級代理,中介人會按協議的一定比例,向合作人等代理等發放佣金。正常情況下,有關金額會小於轉碼數的1.25%。
稅改有助博彩監管
十一月初,立法會已一般性通過核准《稅務法典》法案,本澳稅務徵收制度,未來將以屬地原則為主,即只有源自澳門的收益或利潤,才須在澳課稅。該法案同時引入“稅務居民”的概念,一般意指在某一稅務管轄區,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或公司。判斷非澳門居民是否為稅務居民,將主要根據個人在有關收益的歷年內,是否連續或間斷身處本澳一百八十三日或以上,或在澳擁有居所而定。在新的稅務體系內,部分協助中介人推廣博彩的非澳門居民,這些代理在符合有關條件下,應可視為本澳稅務居民,並對在澳產生的收益進行申報和納稅。另外,財政局也會簽發稅務居民聲明,有助合作人向另一稅務管轄區申請避免雙重徵稅。
掌握各級中介代理
誠然,中介人的佣金已是完稅後的收入,再向合作人及其他下級代理徵收稅款,並非監管的主要考量因素。當局可擬定豁免徵稅或稅務寬免的措施,鼓勵合作人等代理主動作稅務登記,管理模式可參考本澳的營業稅,實質作用是一種行業登記制度。合作人在稅務行政當局登記後,將具有個人稅務識別碼,此稅務登記將可協助監管部門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追蹤佣金的真實流向,從而確保當局可全面監察貴賓廳的實際情況、掌握參與博彩中介的各級代理人員。
另一方面,較之傳統的監控,當局可集中監管資源,聚焦高轉碼量的合作人(因其所獲取的佣金數目巨大),恆常進行有關的風險控管,確保業界體系穩建。監管當局透過新稅務制度的助力,相信可進一步優化博彩中介人及其合作人的監管,做到積極預防、及時發現那些不具資格的人士,從事不法的博彩中介活動,達致全面有效的日常監管。
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
何雄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