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重建業權比利推都更
全澳四十年以上樓齡樓宇逾千幢,逾五十年樓齡的二百多幢。從數字上看,難免令人覺得政府在推動都市更新工作上,未展現應有魄力。政府在歸納《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公開諮詢結果,以及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昨終於公佈相關法律草案,並送立法會審議,倘獲通過,都市更新便有法可依。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草案貼近年前開展的公開諮詢結果,重建業權百分比續成社會關注熱點。草案建議以樓齡劃分業權比例,樓齡越高,重建業權比例越低,三十至四十年樓齡的舊樓,需要八成五業權人同意;四十年以上樓齡,祇需八成業權人同意;若樓宇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僅需六成業權人同意。
在推動都更過程中,可能遇到不配合、不回應等情況,又或因少數業權人不同意而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法案同時建議在達到法定重建業權百分比後,若無法取得剩餘業權人同意,可透過必要仲裁程序,強制剩餘業權人參與重建。
設立“必要仲裁”,能讓涉及都更的糾紛或爭議,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仲裁具有“一裁終審”、裁決與法院裁決同等效力的特質,是一種快速解決糾紛機制,做法相對可取。至於有意見擔心重建業權百分比過低,會影響業主權益,草案亦有考量。建議對相關仲裁裁決不服者,可就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且該訴訟程序具緊急性質。這樣既符合基本法規定,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又防止因漫長程序而拖慢都更進程。
政府早於十多年前便提出舊區重建,至今仍舉步維艱,乃受現實條件所限。祐漢七棟樓群便是實例,涉及二千多戶,且以租戶為主,即使降低相關百分比至八成,亦難找到業主,又或業主已經過世,後人也不知去向,極難處理。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既針對性地解決樓宇重建過程中面臨的困難,以及法律上的限制作定位,應有一套清晰且令人易懂的流程。加強宣傳外,更須在此基礎上,前瞻地訂出更多配套措施,包括充足的暫住房,為都市更新提供更多有利條件。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