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外僱組織工會堪商榷
【本報消息】《工會法》正在諮詢,北區社諮委吳雪綺就其適用範圍、工會的設立和分類、成為工會據位人的資格、對僱員的保障等多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她表示,認同政府基於公共秩序,對警察等軍事化人員參加工會作出限制。但從公共利益角度考慮,對公務員、醫護人員、水、電等與社會經濟、民生密切的行業員工,也應該作一定的規範,否則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影響民生。政府表示外僱亦可組織工會,但監管可能存在問題,認為外僱在澳門組織工會值得商榷。
門檻太低變相鼓吹
諮詢文本提出個人簽署就可成立工會,門檻似乎太低。可能變相鼓吹、引入工會運動文化到澳門。認同政府要求工會每年必須提交帳目和財務報表,政府應該嚴格監察工會組織的經費來源,必須明確規範“經費”用途,特別是“政府資助”的部分,應該要限制只能用於向僱員提供職業培訓,不能用作搞工運活動。
兩法矛盾何者為先
“勞工法”和《工會法》有矛盾的地方應怎麼處理?例如勞工法規定缺勤及缺勤的報酬。但文本提出,禁止僱主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礙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工會職務”包含哪些?有關缺勤屬有薪還是無薪?缺勤有否時數、日數或次數限制?如果影響到工作,僱主可否拒絕請假?僱主拒絕是否違法?諮詢文本僅寫明“對僱員的保障”,是否也應該寫明“對僱主的保障”?
無需設“企業工會”
政府建議分三類工會,這樣令到僱主要同時面對好多個工會,絕多數的中小微企勢單力弱,沒有能力和本事與多個工會協商。若要制訂“集體協商制度”,也應該體現到“集體”對“集體”的平等原則。
企業與僱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受到“勞工法”的規範,又有勞工局監管,認為無需設立“企業工會”。建議工會只分為“行業”和“職業”兩類,既可保障僱員權益,也可維護企業應有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