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須開業前登記 舊店設半年過渡期
外賣場所登記接八百宗申請
【本報消息】市政署訊:第三○/二○二一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已於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正式生效,截至前(二十四)日,市政署共接獲七百九十二宗登記申請,發出一百○四份登記證明。有關登記可親臨或於網上辦理,市政署呼籲業界預留時間、依法按時登記。
簡化審批便利經營
申請者可親臨市政署各市民服務中心申請,或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市政署網頁或“食品安全資訊”網頁內之相關登記連結網上辦理。為便利營商、減低開業成本,市政署在確認提交的登記申請資料(如經營者資料和場所地址等)無誤後,便會向場所發出登記證明,當中不涉及收則程序。法規生效後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期間,市政署共接獲七百九十二宗登記申請,其中三百五十三宗透過電子途徑辦理,已發出一百○四份登記證明。
登記制度生效後,未開業的外賣店必須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才可向公眾開放。至於在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外賣店,須於法規生效後的六個月過渡期內,即明年五月十五日或之前完成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由於核對資料需時,市政署提醒業界預留時間並盡快登記。若未按要求完成登記,可被罰款兩萬元。
依法展示登記證明
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法規規定,已完成登記的外賣店須在店舖顯眼處張貼登記證明;若透過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作經營或推廣途徑,則須於上述媒介上顯示場所的登記編號。
而網絡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有責任,確保進駐平台的外賣店已經完成登記,並將相關資料(例如場所登記編號)顯示於平台上。若違反《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的相關規定,可能構成行政違法,可被科處五千至三萬五千澳門元罰款。
市政署將持續透過巡查走訪形式,提醒業界依法按時登記。有關登記制度詳情,如登記手續、線上辦理教學、常見問題集及已領有登記證明的場所清單等,可於食安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或食安資訊流動應用程式的相關專頁查閱,亦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食安專線二八三三 · 八一八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