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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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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入境法今生效增補管控

新出入境法今生效增補管控

非居民入境最少備五千元批示同實施

【本報消息】《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今日生效,新法包括: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行政程序,護照及旅行證件以外為出入境管控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出入境證件的最短剩餘有效期,逗留特別許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許可和延遲續期兩項較重要的費用。非居民入境最低維生資源新規定同日實施。

證件有效最少三月

相對原有規定,新法規增加和調整多項內容,包括: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九十日;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一百八十日內仍可辦理續期的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安排。

簽證入境填報目的

新法並規定,非居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或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預先入境許可時,必須填報入境目的,因此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時,無須再作聲明,臨時改變為旅遊或等同旅遊以外的入境目的之情況除外。一般情況下,只要擬從事的活動無須由本澳權限部門預先批准(例如在公共地方舉辦表演、從事勞務工作等,須預先獲得許可),以及不抵觸現行法律法規,經聲明後均可獲准入境。為配合新法的實施,今日起,非居民入境時獲發的《入境申報表》將更名為《逗留許可》,並採用新樣式,其內載有入境目的。非居民倘被發現在澳從事的活動明顯偏離入境目的,可被依法廢止逗留許可和限期離境,以及限制入境。

此外,特區政府已公佈以行政長官批示方式,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規定年滿十八歲的非居民入境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團成員,逗留不超過七日者最少五千澳門元,逗留二十一日以上者,最少二萬澳門元。所需金額不一定為現金,可為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又或本澳接受的電子錢包等。批示與新出入境法於今日同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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