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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
第A03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洗底”兩制度話你知

任何人都有法律保障

刑事紀錄背負一生?

“洗底”兩制度話你知

澳門居民有時為求職、申請某些政府准照、或移民等,需要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行為紙”)。在行為紙上會顯示哪些刑事紀錄呢?這些刑事紀錄又會否永久顯示在行為紙上呢?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理事兼副秘書長林華傑律師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林華傑表示,根據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涉及當事人起訴批示、無罪裁判、涉及犯罪的有罪判決,可處以徒刑的輕微違反的有罪裁判等內容,會列入當事人刑事紀錄內。至於行為紙上會顯示哪些刑事紀錄,將視乎申請行為紙的用途而有所不同。

行為紙分兩類

居民平時申請的行為紙,屬“為其他用途而發出之證明書”,有部分刑事紀錄內容是不被包括在上述“行為紙”內,例如起訴批示、服刑後已經過六個月的輕微違反判刑、依法不應轉錄的裁判、初犯且判處罰金刑或判處六個月以內的徒刑(但判處禁止性附加刑或業務禁止者,須在禁止或無能力的期間屆滿後,才不再將該判決轉錄)等內容。不過,如果是司法機關及具法定職權的實體,為進行刑事調查、刑事訴訟程序的預審等查閱該人刑事紀錄而要求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即屬“應要求發出之證明書”),只要未被取消的全部刑事紀錄內容都會完整顯示。

倘若有刑事紀錄的當事人,是否一生都要背負一張有案底的“行為紙”呢?非也。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及續後數條規定“法律上的恢復權利”(屬確定性取消)和“司法恢復權利”(屬非確定性取消)兩種“洗底”制度,設立有關制度目的是為讓有條件重新做人及悔改的人有機會重新融入社會,令犯罪者可洗心革面,告別過去,面對未來。有關法令是如何規定兩種制度的適用呢?

法律恢復權利

關於法律上的恢復權利,法令規定自刑罰或保安處分消滅時起經過法定期間(如被判超逾五年徒刑,刑罰消滅時起經過十年,如屬其餘情況,則需刑罰消滅時起經過五年),且在該期間未因犯罪而再被判罪,則自動發生法律上的恢復權利,如屬輕微違反,則服刑後經過一年且未再次被判刑時,則恢復權利。

司法恢復權利

關於司法恢復權利,法令規定如屬第二十條規定“應要求發出的證明書”以外其他用途而發出的證明書,且按被判刑當事人表現,如有理由相信其已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則自刑罰或保安處分消滅時起經過法定期間(如被判超逾五年徒刑,刑罰消滅時起經過四年,如其餘情況,則需刑罰消滅時起經過兩年),法院可決定全部或部分取消應載於證明書內之裁判(但宣告禁止期間或無能力期間之裁判除外)。同時,倘當事人被判處需對被害人作出賠償,則其須已履行對被害人的賠償債務、證明該債務已消滅或證明該債務不能履行。

除上述兩種“洗底”制度外,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亦規定,若當事人被判處不超逾一年徒刑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如果作出判罪之法院在判決時認為不會有再犯危險,當事人可請求法院作出不將裁判轉錄在“行為紙”的決定。

2021-11-11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55295.html 1 “洗底”兩制度話你知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