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入境施行細則下周一生效
【本報消息】治安警察局訊:《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獲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通過後於八月十六日公佈,法例規定於公佈後九十日實施。配合該法律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行政法規昨日公佈,上述法律與行政法規同於本月十五日生效。
新舊法規四點不同
新行政法規規範的內容包括: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行政程序,護照及旅行證件以外為出入境管控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出入境證件的最短剩餘有效期,逗留特別許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許可及延遲續期兩項較重要的費用。
相對原有規定,新行政法規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二、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九十日;三、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四、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一百八十日內仍可辦理續期的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安排。
居留期滿即吿失效
關於居留許可,新法規定,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來澳定居的內地居民維持原來的制度。其他情況下給予的居留許可有效期一般為兩年,並按具體情況以相同或不同的期間續期。因此,新法生效後居留許可及其續期的有效期將與現時不同。現時首次給予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為一年,隨後每兩年續期。新制度下,一般情況首次給予居留許可及續期的有效期均為兩年。按新法獲批居留許可的人士,當居留滿七年時可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倘未獲核實,則仍須按照法律規定依時為居留許可辦理續期,以便繼續合法居澳。
新法明確規定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便失效,取消了原制度中居留許可以有效期屆滿後一百八十日內仍可辦理續期的規定,並且要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應於有效期屆滿前一百二十日的首六十日內提出。
新法訂定過渡安排
為免因新舊法交替影響相關人士的權益,新法訂定過渡規定:居留許可有效期在新法生效後,於今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明年三月十四日期間屆滿者,包括將屆滿七年的情況,只要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續期申請即可。即使有效期屆滿未申請續期者,仍可按原有規定,在有效期屆滿後一百八十日內,透過說明理由和繳付每逾期一日二十澳門元罰款申辦續期。
過渡期後則必須按新法規定。即居留許可有效期在明年三月十五日或之後屆滿者,包括將屆滿七年的情況,須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一百二十日內的首六十日辦理續期,若在後六十日內才辦理,須繳付相應的延遲續期費用(首三十日為二千澳門元、後三十日為五千澳門元)。治安警察局會按實際情況向利害關係人發出延期居留許可,有效期為完成續期程序所需時間。
培訓人員熟習新規
利害關係人居留許可屆滿七年後可往身份證明局申請核實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倘居留許可在新法生效後屆滿七年的人士,基於新法規定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即失效,為保障權益,建議先按其適用的上述續期方式,親身或透過代辦人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續期,才往身份證明局辦理核實申請,以免因有效期屆滿喪失居留許可。
為有效落實新法,治安警察局已開展內部培訓,使人員及早熟知新規範。亦與相關部門、機構和業界宣講和做好溝通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