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制定修改解釋
——憲法系列文章(二十七)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市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二十七),歡迎市民閲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為維護憲法尊嚴、保持憲法內容穩定性及在形式上體現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絕大多數國家在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作了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的規定。在性質上,制憲權與修憲權不同。制憲權是一種創造憲法、宣佈國家政權合法化和劃分國家權力由不同機構行使的一種原始性權力。制憲權在實質上源於對革命、政變、宣佈獨立等國家政權發生更迭的事實確認。修憲權是一種派生性權力,由制憲權確定。憲法在宣佈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同時,往往要規定憲法修改的提議主體、通過機關和表決票數要求等。修憲權在理論上是有限的。一些國家的憲法明確或暗含規定憲法的某些內容不得成為憲法修改的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憲權源於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鬥爭,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偉大勝利成果。新中國的制憲權並不是來源於舊中國憲法的授權,而是一種全新的開始。毛澤東在一九四九年一月十四日發表的《關於時局的聲明》裏就提出過“廢除偽憲法”和“廢除偽法統”。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是新中國的建國綱領,起到了臨時憲法作用。一九五三年成立了以毛澤東為主席,朱德、宋慶齡等三十二人為委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在首都北京,莊嚴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序言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的奮鬥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修改分為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全面修改是指對憲法整體進行調整、變動和更新,通過或批准整部憲法並重新予以頒佈。部分修改是指以決議或修正案等方式對憲法文本中部分內容進行刪除、變更和補充。一九七五年憲法、一九七八年憲法和一九八二年憲法修改屬於全面修改,當時都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委員會。全國人大在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年對一九七八年的兩次修改,以及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四年和二○一八年對一九八二年憲法的五次修改屬於部分修改。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憲法修改建議,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憲法慣例。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四年和二○一八年對一九八二年憲法的五次修改,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個別條款或部分內容的建議並進行討論,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草案。一九九三年修憲時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還贊同中共中央提出的憲法修改補充建議,向全國人大提出了憲法修改草案的補充草案。按照慣例,憲法修改通過後,由全國人大主席團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的方式公佈。
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對一九七八年憲法的兩次修改採用了決議修改方式。一九八二年憲法的歷次部分修改都採用憲法修正案形式。憲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由美國憲法首創,原意是指按照“後法優於前法”的原理,以修改憲法時間的先後重新設立條文,附在憲法後,與修正案條文相抵觸的舊條文無效。憲法修正案構成憲法的組成部分,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一九八二年憲法原共一百三十八個條文,現共五十二個憲法修正案。
憲法解釋是指根據憲法的理念、原則和精神對憲法條文的具體含義所作的說明。在不同的國家,憲法解釋權屬於不同的國家機關,主要有立法機關解釋模式、普通法院解釋模式、憲法法院解釋模式和憲法委員會解釋模式。社會主義國家大多採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負責解釋憲法。我國一九五四年憲法和一九七五年對憲法解釋沒有規定。一九七八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一九八二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及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從而使得我國憲法解釋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