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登記規定
第三○ / 二○二一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將於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在該法規生效後,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必須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至於有關登記需注意的事項及所需提交的文件,今天將會為大家介紹。
登記要求
法規生效後,申請登記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場所必須設有“實體店”,且經營相關活動須於場所內進行。如該場所是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外賣食品活動明顯不符的不動產內,例如在住宅單位內經營,則不予登記。
登記手續和流程
如符合上述登記要求,申請人除可親臨市政署辦理有關登記外,亦可透過市政署網頁、“食品安全資訊”網頁內相關連結,並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號登入進行網上登記。
在申請登記時,申請人須提交填妥的由市政署提供的專用表格,並附同由財政局發出的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M/1表格)副本。此外,因應申請人性質,還須附同以下文件:
一、如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附同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二、如申請人為公司,須附同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明;三、如申請人為社團或財團,須附同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在該局登記的證明書及領導架構證明書。
上述文件齊備後,市政署於三十個工作日內發出登記證明。
識別登記
當經營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獲發登記證明後,經營者須於場所顯眼處張貼由市政署發出的登記證明,以讓公眾識別。
此外,如果需要透過互聯網、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作為經營或傳播媒介時,便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如使用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例如微信和Facebook等),須將已登記的資料(例如場所登記編號)顯示於該等經營或傳播媒介;二、如使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須向該平台提供者提交登記證明,該平台亦須將已登記的資料(例如場所登記編號)顯示於平台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 / 二○二一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第三至五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以及第廿三條的規定。
(法務局和市政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