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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1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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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擬引集體協商制度

“工會法”諮詢文本

成立最少七人簽署申請登記

工會法擬引集體協商制度

【本報消息】“工會法”諮詢文本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工會登記制度,內容包括工會的宗旨及應遵原則,“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工會的設立、登記程序、類型、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權利與義務、經費取得及使用,以及對僱員組織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第二部分是集體協商制度,內容包括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以及協商的效力及後果。

禁僱主妨礙參會

諮詢文本提到,原則上所有僱員可自由組織及參加工會。成立工會須經登記程序,才能行使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力,並建議至少七名會員簽署申請文件。為切實保障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文本建議禁止僱主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礙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以及因僱員參加工會活動而對其作出歧視或其勞動權益受損的行為,如解僱、降職、減薪等;在符合法定前提下,僱員可因履行其作為工會的管理機關成員或工會代表的職務合理缺勤。

商報酬職安衛生

此外,文本建議合法的工會可集體協商,內容應圍繞勞動條件,包括報酬、工作時間、休假、職業安全和衛生條件等,但涉及僱員個人工作表現或營運需要而決定的事宜,如僱員的晉升、調職等,則建議不能作為集體協商內容。同時,集體協議應延伸適用於同一企業內沒有參加工會的僱員,以及在集體協議訂立後才入職企業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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