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本企業之術語辨析
法律是具有特定術語的規範系統,立法語言要求規範科學性。澳門中文法律術語以前憑譯者用詞偏好,往往導致中文法律使用者理解上的障礙,中文法律規範表述狀況及中文立法未盡人意。一般而言,法律名稱是立法技術關注的內容,法律文件的名稱可清晰反映調整對象。法律術語問題,是考察澳門法律規範表達技術的切入點。法律用語必須前後一致,概念和表達的詞匯需要統一,避免矛盾和混亂。如果法律中使用的詞匯不同於通常的涵義,那麼在法律中應該指出具體涵義,以便保證正確理解。在法律中如果使用含糊不清的詞匯而不指出其具體涵義,就會有適法困難甚至錯誤。澳門法律中文版本中存在用詞不一的情況,不同的法例應加以整理和系統化,盡量保障立法術語使用的嚴謹和科學性。
一、公共資本企業的實證類型
根據澳門政府日前公佈的《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定義提到了企業,但沒說明企業是甚麼。開篇第一章第五頁的內容尤其是關於公共資本企業的三點特徵,在法律概念上存在一些混淆可能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梳理澄清,公共資本企業是特殊的商業企業類型?企業是商業主體?
根據澳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的統計資料,顯示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法人財務出資的“企業”有22間(與《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第1頁所載共23間不一致),其中10間為特區成立之後而設立的,其具體類型包括:1.公司,大部分都是該類型,共有18間,分為有限公司7間(其中4間出資超50%)和股份有限公司11間(其中8間出資超50%),之間可作二級財務出資,例如特區100%出資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由特區出資1%加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出資99%;2.機構社團:都是行政公益法人,名單中僅有三間,即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和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之間可作二級財務出資,例如特區62.42%出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由特區出資38.46%加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出資15.38%;3.中葡合作發展基金,由公法人澳門工商業發展基金參與出資。
那麼,作為法律術語的企業能夠作為上位概念而覆蓋上述三類實體?答案未必是肯定的。
1.公共資本企業是特殊的企業類型嗎?
根據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商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結合跟進及參與制訂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商法典草稿的臨時委員會第1/99號意見書關於澳門《商法典》草稿,第三部分一般性審議中提到,憑藉現代學說和法律改革,作為新概念的企業在商法的範疇中佔有關鍵角色。同時根據附件I“關於澳門商法典的備忘錄”第Ⅲ部分11、12點指出,商法的軸心從商行為轉向企業,商業企業是商法的來源。《商法典》第一條規定了商業企業主,包括“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經營商業企業之一切自然人或法人”和“公司”,即為舊稱商人,是商業主體(sujeito commercial);《商法典》第二條規定的商業企業(empresa commercial),即“以持續及營利交易為生產目的而從事經濟活動之生產要素之組織”,顯示企業的概念和法律性質,企業是生產單位,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且透過市場標價出售,目的是營利。那麼,公共資本企業是實質上的企業嗎?兩者的關係屬於同心圓的關係嗎,即公共資本企業一定是企業,但企業並非一定是公共資本企業?還是兩者並非統一論域層級的法律術語?
2.行政公益法人不是公法人
私法上的法人,或稱私法人,根據澳門《民法典》第二編“法律關係”第一分編“人”第二章“法人”的規定,包括社團(《民法典》第154條規定)和財團(《民法典》第173條規定),及合營組織(《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合夥與公司的區分標準為是否經營商業企業為從事經濟活動之目的、是否採用某種公司模式)。非牟利的私法人,按照是否與行政當局合作分為私益的和公益的。公法人(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úblico)是指為確保公共利益的必要實現,因而以本身名義擁有公共權力和義務的由公共當局主動設立的法人,按照葡萄牙理論,公法人包括六類:國家、公務法人、公營企業、公共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和自治區。那麼,這個公營企業的內涵是比較狹隘的。
根據澳門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第33期第一組政府公報),第一條規定了行政公益法人(pessoa colectiva de utilidade pública administrative)的定義,“與本地區行政當局合作推動社會一般利益以及按本法律規定,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私人團體或基金即屬行政公益法人。”宣告行政公益法人的法律地位的權限屬於行政長官並經批示公佈於政府公報,在身份證明局進行專門登記。為此,公法人不是行政公益法人的上位概念,葡萄牙理論界曾有爭議行政公益法人是否屬於公法人,主流趨勢是否定的。
(1)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該社團法人之設立公證書訂於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葡文章程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二組,中文章程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廿九日政府公報第22期第二組,設立依據為五月二日第21/95/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五月廿二日政府公報第21期第一組)作為整體性法律框架,法令第二條和章程第一條就規定了中心的性質是具有社團性質的行政公益法人,擁有財政及技術自治權以及本身財產,章程規定了社團機關為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諮詢會。
中心作為由澳門政府及民間合辦的非牟利社團,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具有70名社員,其中有澳門特區政府、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澳門基金會、工商業發展基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等。宗旨是協助澳門工商企業有效地利用思維、意念、資訊和資源來增加產品和服務的附加值。最終目的是提升企業的產值及市場競爭力。政府網頁亦顯示該中心的目標是改善現有企業的競爭能力、長遠發展及所得利潤,鼓勵支持發展新興工業,聯繫本地及外地投資者組成策略聯盟,以及加速工業多元化發展。
(2)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
該社團法人之設立公證書訂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廿五日,葡文章程公佈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二組,並且依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且經過由時任總督透過十月七日第245/96/M訓令授權的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批示第35/SAAEJ/97號,而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經二○○七年九月十二日政府公報第37期第二組公佈的社團章程修改,第一條社團名稱增加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
研究所是一個非牟利的工程科學技術社團,創立的宗旨是緊密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對工程項目的研究、測試、培訓、及質量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具有7名社員,即Instituto de Soldadura
e Qualidade (ISQ)、澳門大學、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市政署、澳門理工學院及澳門基金會。
(上)
澳門青年法學會研究部部長 陳德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