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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7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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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中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憲法系列文章(二十四)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市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二十四),歡迎市民閲覽。

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章節規定了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二○○四年憲法修正案增寫“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第一,平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二,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第四,人身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六,文化教育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憲法還對特定情況的公民的權利保護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五、依照法律納稅。其他基本義務還有夫妻雙方實行計劃生育、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以及勞動和受教育的義務。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王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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