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的刑法規定
為保障電腦系統的安全,以免其嚴重漏洞被不正當揭露,經修訂並於二○二○年七月一日生效的《打擊電腦犯罪法》中,增設了第九-B條“不正當揭露電腦安全嚴重漏洞”罪,規定行為人有任何不正當意圖,向他人透露其在執行職務時或基於職務原因而獲悉的電腦安全嚴重漏洞,而足以造成有實施電腦犯罪的危險,便構成該罪,最高處三年徒刑。有關“電腦安全嚴重漏洞”的定義,該條文第二款已作清晰定義。
此外,上述法律又將透過電腦犯罪侵害上述實體或機構的電腦數據資料或電腦系統的情況納入加重處罰的範圍,有關犯罪的刑罰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亦將涉及上述情況而最高刑罰未逾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列作公罪處理。總的來說,是次法律修訂,將更好地配合《網絡安全法》的實施,並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及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所使用的電腦系統的刑法保障。
有關修訂後的《打擊電腦犯罪法》的詳細內容,可參考以下網址: https://bo.io.gov.mo/bo/i/2020/17/lei04_c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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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