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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5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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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引持續親身經營規範

新法下,承租人有持續和親身經營的義務。

新法引持續親身經營規範

現承租人料明年首季簽新租賃合同

【本報消息】《公共街市管理制度》規定攤位承租人的主要義務,引入“持續經營業務”及“親身經營業務”的規範,以確保公共資源獲得充分利用。現有街市攤位承租人、位於街市及小販大樓內的小販准照或散檔准照持有人,可於新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選擇及簽訂合同。

為確保公共資源獲得充分利用,以及保障居民能在街市內購買到生活所需及得到服務。新法當中攤位承租人負有“持續經營業務”之義務,即須按租賃合同持續開業經營所承租之街市攤位;“親身經營業務”則指,在每一曆年內,攤位承租人須親身在攤位內營運的日數不得少於二百四十日。

違法三次解除合同

此外,新法規範攤位承租人的其他義務及相應監管、處罰制度,以保障市場秩序,以及消費者獲得衛生整潔的購物環境。若違反義務的情節嚴重或攤位承租人在一年內違反法律規定的特定義務達三次,市政署可解除有關租賃合同,且禁止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三年內再次租賃攤位。

為讓現有經營者順利過渡並確保市場運作穩定,現有街市攤位承租人、位於公共街市及小販大樓內的小販准照或散檔准照持有人,可於新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九十日內選擇及簽訂合同。此外,上述人士可於五年內申請指定符合規定的人士繼續承租有關攤位。市政署預計將於明年第一季,安排現有的承租人及准照持有人,簽訂新租賃合同。

另外,有關日後公共街市攤位的“公開競投”程序,將透過相應行政法規訂定,市政署將於該行政法規公佈後另作講解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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