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詐騙犯申請假釋兩連敗
【本報消息】一名內地人因詐騙他人三十萬元被判囚兩年半,其於服刑期滿三分之二後申請假釋。其在初級法院敗訴後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由於在卷宗內看不到上訴人在服刑期間,有可用以沖淡此影響的重大立功表現,所以現不宜批准上訴人假釋。
與同夥騙人卅萬
案情顯示,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因與另一名內地居民在本澳共同犯下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兩人令被害人遭受三十萬港元損失,被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上訴人已於今年六月二十二日服滿刑期的三分之二,而刑滿日將是明年四月二十二日,服刑表現被獄方評為良。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審理上訴人的假釋申請,上訴人在敗訴後,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判決指出,在現行《刑法典》修訂過程中,假釋制度也曾引起廣泛討論,議員們都留意到在適用假釋制度時應更為嚴謹的問題,因為認為在之前實踐中對法律要求的實質要件審查方面並不是十分嚴謹,尤其是在一般預防的要求方面,或者說是社會對提前釋放被判刑者的接受方面。
假釋滿足兩要件
法官指出,上訴人毫無疑問確實具備獲得假釋的形式要件。然而,在《刑法典》要求的實質要件方面則不能得出同樣結論。的確,相當巨額詐騙罪在本澳近年是多發罪行,本身屬內地居民的上訴人卻來澳與別人犯下此非屬輕罪,且涉及三十萬港元的行徑對本澳的社會安寧所造成影響顯然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