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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1日
第A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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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倡公共工程聘第三方監造

曾新智

澳大工程受賄案揭示監管缺失

律師倡公共工程聘第三方監造

【本報消息】廉政公署偵破一宗澳大工程受賄案。案情顯示嫌疑人與中標公司“裡應外合”取得住宿式書院建造工程的判給,並把部分工程二判予嫌疑人持有股份的一家新成立的工程公司。大律師曾新智認為,案件揭露政府或公共機構工程在前、中、後的監督不足,建議參考外地做法,成立專責部門或委託獨立的第三方監造公司,負責全程監督政府或公共機構工程的招標、投標、建造過程直至完工,相信能起到一定的阻嚇作用,大大遏止不規則事件。

曾新智認為,今次案件並非先例,指政府或者公共機構工程的事前監督缺位,並缺乏機制主動監督招、投標過程有無不規則行為,即使廉署亦僅能事後收到舉報才介入調查。

承建自找監理效差

部分承建商是政府工程的“常客”,經常中標。曾新智表示,據其了解,承建商投標投得多,與部分工作人員熟絡,根據對部門的了解及分析數據,較易計算出接近中標的工程預算,再按該預算投標,中標機率自然大增。雖然工程建設階段中標公司需聘請監理公司作為獨立第三方,負責監督工程的進度及質量,但情況猶如“我請一個朋友來監督我的工作,效用有幾多?”

負責招標申報利益

是次案件中標公司把住宿式書院部分工程二判予嫌疑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承包作為回報,曾新智表示,雖然明文規定,中標公司不得與招標委員會存在利益關係,但並無任何制度能審視工程二判、三判以至多層分判的承包商與招標委員會的關係。建議負責招標的負責人,事前應簽署利益申報書,承諾與投標公司或其轄下任何承包公司不存在任何利益關係,否則願承擔法律責任。

過去公共工程超時超支常見,足見事後監督不足。曾新智表示,過去工程經常超時超支,在於承接公司對工程事前了解及評估不足,致令中途常以各種理由申請追加預算及延長工期。政府因工程已開展一半,騎虎難下唯有被逼批准。雖然今屆政府上任後工程超時超支已大為改善,但仍建議倘出現屬可歸責承建商的超時超支情況,應由承建商承擔責任。

第三方監造減舞弊

曾新智總結認為,現時政府或公共工程在前、中、後階段監督仍未到位,建議參照內地及香港經驗,成立專責部門或委託第三方作為工程的監造公司,負責工程事前的招標、投標、建造階段及完工後的監督工作,包括負責檢視中標公司及轄下承包商與政府招標委員會成員在事前或事後有沒有利益衝突及做好迴避工作。亦可在出現追加工程時分析其合理與否,並提供專業意見予政府決定,專責部門或監造公司對發表的意見負相關法律責任。相信這樣能起到一定阻嚇作用,亦有助減少將來政府或公共機構工程的貪污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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