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緩刑”條件的後果
上周提及,“緩刑”是附條件的,“緩刑”期間被判刑人必須履行法院要求履行的義務、遵守法院訂定的行為規則或依從由法院命令針對被判刑人制定的重新適應社會計劃。但是,如果被判刑人違反,會有甚麼法律後果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刑法典》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緩刑”期間,如果被判刑人因過錯而放棄履行應遵守的義務(例如沒有向受害人賠償)、行為規則(例如沒有定期向法院報到),又或不依從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例如在未經負責該計劃的法官許可下擅自離境),法官得對被判刑人:(1)作出嚴正警告;(2)要求就履行作為“緩刑”條件的義務作出保證;(3)命令履行新義務或遵守新行為規則,或在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內加入新要求;(4)將“緩刑”的期間延長,但延長期以原定期間的二分之一為限,且不得少於一年,亦不得延長至超過五年。
此外,根據《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如果被判刑人明顯或屢次違反應遵守的義務、行為規則或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又或在“緩刑”期間因犯罪而被判刑,而且顯示作為“緩刑”依據的目的未能達到時,法院則須廢止有關“緩刑”。屆時,被判刑人便須服回原來被判處的徒刑。
在“緩刑”期屆滿時,如果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間無出現上述任何可導致延長“緩刑”期或廢止“緩刑”的情況,又或者即使有出現,但最終在相關程序中沒有廢止“緩刑”或將“緩刑”期延長,法官才會宣告獲判處“緩刑”的刑罰消滅,即被判刑人無須服原被判處的徒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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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