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局調整外訪和辦群聚活動指引
外訪人員須完針或醫生證明
【本報消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更新外訪活動指引,應取消風險較大及意義不大的外訪活動。所有外訪人員出發前應完成接種兩針新冠病毒疫苗後足十四天,未達疫苗接種年齡或具醫生證明不適合接種疫苗者除外。
評估活動是否需要
梁亦好表示,因應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更新《關於舉辦外訪和人群聚集活動的指引》(詳見https://www.ssm.gov.mo/docs/20141/20141_7e7056f9aaa642b6a6cc9480e17fa59f_000.pdf)。公共部門、自治機構包括自治基金舉辦或資助舉辦外訪、聯誼、康樂、表演、培訓、講座、研討會等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動,必須遵循規定。
外訪活動,即舉辦或資助舉辦外訪活動時,應審慎評估活動的重要性,並應先了解及評估活動地點及活動性質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風險,以決定是否舉辦活動。應取消風險較大及意義不大的外訪活動或活動中部分行程,例如行程中不應包括參觀有大量人群聚集的景點,也不應包括二十一天內曾出現本土病例或曾有輸入病例社區活動過的地方(以內地地級市為單位)。
外訪返澳定期核檢
所有外訪人員出發前應完成全程新冠病毒疫苗接種達十四天,因未達疫苗接種年齡或具醫生證明不適合接種疫苗者除外,醫生證明須符合衛生當局要求。倘整個外訪行程從出發到回程超過四天,所有外訪人員回澳前四十八小時內須檢測一次核酸並取得結果。所有外訪人員須在回澳翌日起計第三和第七天檢測核酸,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種達十四天、因未達疫苗接種年齡或具醫生證明不適合接種疫苗者尚須在回澳翌日檢測一次核酸。
群聚須遵防疫指引
有關人群聚集活動,即舉辦或資助舉辦聯誼、康樂、表演、培訓、講座、研討會等,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動時要嚴格執行防疫指引。
上述各項措施由各公共部門及自治機構(包括自治基金)監督執行。衛生局將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的發展及防疫措施的需要,適時調整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