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公物 難逃罪責
根據《刑法典》第二○六條規定,任何人損壞他人的財物,或使他人的物件損壞、變形、失去效用,將有可能觸犯“毀損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監禁或科罰金。毀損罪屬於準公罪,必須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告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假若物主認為損失不大,不予追究,警方是無法展開偵查程序,因此,市民如遇到類似事件,應挺身舉報,追究作案者刑事責任。(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