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僱主有為你購買工作意外保險嗎?
各行各業的僱員在執行工作過程中應時刻注意安全,養成良好的安全工作習慣,盡量避免意外發生。但萬一真的發生工作意外,有關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賠償應由誰支付?在澳門,經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的第四○/九五/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對此作出了規範,今天會為大家簡介有關內容。
根據該法令第四條規定,倘發生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在不妨礙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僱主須對為其提供服務的僱員負有由該法規所規定的彌補責任,例如向僱員支付因工作意外引致受傷所須支付的醫療費用或賠償金額等。而為保障僱員的權益,根據該法令第六十二條規定,僱主須將上述彌補責任轉移予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工作意外保險的保險人(即保險公司)。
換言之,僱主必須為其所聘用的僱員購買工作意外保險,以避免受傷僱員所獲得的賠償可能因僱主經濟上無能力支付而受到影響,從而確保僱員在發生工作意外時的權益可依法獲得保障。
需注意的是,倘若僱主不遵守上述規定,根據該法令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一千至五千澳門元的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的第四○/九五/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第四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
(法務局和勞工事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