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審機關由三名具適當能力人員組成
非本地醫療人員可參醫紀預審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配合《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規定,有必要就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作出規範。法規將於今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紀律程序可上訴
張永春表示,醫療專業委員會下的紀律委員會在獲悉任何有可能構成違反職業紀律行為事實後,依職權提起有關紀律程序,並委任一個由三名具適當能力且與嫌疑人從事相同職業的醫療人員,或由兩名上指醫療人員和一名公共行政當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組成的預審機關。作為預審員要確保其專業性、公正及中立。法規規定職業紀律程序的各個階段。預審機關編制報告後,將卷宗交予委員會審閱並作出決議,並由衛生局長對紀律程序作出最後決定。
張永春指出,就上訴機制,利害關係人對預審機關的決議,可向紀律委員會提起必要上訴;倘被駁回,可向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提起必要上訴;而對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的決議,則可提起司法上訴。另外,對衛生局長作出的處罰決定,嫌疑人可根據一般規定提起司法上訴。
親屬熟人須迴避
衛生局長羅奕龍指出,若醫療人員的醫療行為涉及刑事,除負上刑事責任,亦因違反職業操守或義務需要進入職業紀律程序,由委員會根據事實和情節作出處分,最嚴重可被吊銷牌照。
醫務委員會秘書長梁佩珊指出,獲委任的預審機關成員設有迴避制度,與嫌疑人是相關親屬、認識或相熟的成員應主動申報,現行法律亦已明確訂定迴避的適用情況,以確保調查結果是公平。又稱,設有機制邀請非本地醫療人員擔任預審機關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