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僅法定情況允業主會任期內增成員
中院判業主大會決議無效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訊:甲自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起為位於黑沙環的X大廈第二座十樓某獨立單位所有人。一八年十一月廿四日,舉行X大廈第二座所有人大會,選出七名管理機關成員,任期由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一年十二月卅一日。在上述大會中,並未有同時選出管理機關候補成員。
上訴人未出席投票
二○二○年三月廿八日,X大廈舉行第二座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特別大會,在特別大會中以佔出席者94.6667%及佔大廈總人數20.0353%的贊成票,決議在之前七名管理機關成員未被免職的情況下,增加委任十名新管理機關成員。該十人任期由二○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二一年十二月卅一日。甲並未親身或透過代表出席上述特別大會,亦未參與該決議的投票。甲針對在上述特別大會中投贊成票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向初級法院提起宣告之訴,請求宣告上述特別大會的決議無效。初級法院裁定甲的訴訟理由不成立。甲不服,指上述訴訟的傳喚無效及堅持認為特別大會的決議無效,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
沒有成員未能履職
關於傳喚無效的問題。合議庭指出,根據第14/2017號法律第36條第2款規定,在質疑決議有效性的訴訟中,管理機關是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訴訟代理。在本案中,甲認為為傳喚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管理機關,不應只傳喚後來增加的十名成員。對此,合議庭認為,涉案的決議增加委任十名管理機關成員,而未有免除原來七名成員的職務,因此傳喚應以這十七人作為對象。然而,考慮到本案受爭議的是增加委任十名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決議,因此,只有該十人才具有為通過有關決議作出辯護的利益。初級法院傳喚了決議所增加委任的十名成員的其中一人應訴,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76條第2款的規定,有關傳喚有效。
關於決議無效的問題。合議庭指出,須要釐清管理機關在任期內,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是否可以增加委任管理機關的新成員。第14/2017號法律第38條、第22條第1項及第39條第1款規定管理機關的組成及選舉。第39條第2款規定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可”選出候補成員,這也意味着不可作出法律未有規定的行為。上述法律第40條第4款至第6款規定管理機關成員由候補成員替補及再選舉的情況。合議庭認為,只有在上述條文規定的成員未能擔任職務,而為維持管理機關為作出決定所必須具備的法定人數情況下,才可以在管理機關任期內選舉管理機關的新成員。在本案,沒有出現上述規定的管理機關成員未能擔任職務情況,管理機關在任期內透過選舉選出新管理機關成員並組成新管理機關,違反上述法律第34條第1款及第39條的規定。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宣告涉案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