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配套法規保護婦孺免受傷害
設性罪犯名錄?值得探討
六旬本地男子涉嫌多次性侵犯因服藥失去意識的繼女,令人髮指,犯案者對自己親屬“落手”,可恥之極,對受害人影響嚴重,隨時留下深刻的痛苦和烙印。
根據《刑法典》規定,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按照情節嚴重性,若罪成,可判處一至八年徒刑,或二至十年徒刑。此案因犯案者與受害人有親屬關係,情節加重,若罪成,須再“加監”三分之一。
本澳不時發生涉及性罪行,如強姦、非禮、偷拍和暴露等,尤其當發生對兒童的性侵犯,或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更令人憤怒。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非常重要。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強姦案共錄得十六宗,與去年同比增加三宗;對兒童的性侵犯共錄得十宗,與去年同比一樣;姦淫未成人共錄得四宗,與去年同比增加兩宗。此等性罪行就算一宗也嫌多。
近年社會上有人提出,本澳應否設立性罪犯名錄?當然,上述用意絕非標籤某類人,惟性罪行危害性這麼大,隨時影響受害人尤其未成年人一生。當性罪犯遭法律懲處後,其返回社區工作和生活,或有必要制訂一些政策,正如曾因對兒童性侵犯而“坐監”的性罪犯,在出獄後,是否應規定其不可以從事某種類別如接觸到未年年人等工作。
同時,部分國家及地區法律也規定,一些性罪犯須實施強制治療,就算出獄後,仍須接受專家評估,評定重犯風險,並須定期向當局報到及登記相關資料。上述種種值得社會各界關注和探討,目的是更好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免受性侵害。
本報記者 逸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