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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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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電腦及網絡犯罪的刑事政策

有建議司法警察當局成立專門應對電信詐騙的部門 (資料圖片)

淺論電腦及網絡犯罪的刑事政策

一、概 論

近日,澳門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發表“二○二一年上半年澳門罪案統計和執法工作數據總結簡報”,當中指出涉及電腦犯罪的案件數量增長近四倍,增長的成因主要是因為“殺豬盤”、“裸聊”及“涉信用卡網上消費”等類型的犯罪上升所導致。

筆者認為澳門涉及電腦和網絡犯罪的增長幅度有多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近年來網絡技術發展的迅猛,網絡與工作、生活深度融合,傳統犯罪方式逐漸產生了“網絡化”的改變。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現行立法滯後,現存制定於十幾年前的法律已經難以應對當前複雜多變的詐騙現象。事實上,從內地打擊電腦詐騙犯罪的歷程來看,目前澳門電腦及網絡犯罪尚處於“上升期”,今後這類犯罪現象會更加嚴重,故澳門特區政府必須重視。

二、澳門電腦及網絡詐騙的立法概況

根據澳門現行的立法,涉及電腦及詐騙的主要犯罪分別見於法令第11/95/M號所核准的《刑法典》及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在澳門《刑法典》第三章“一般侵犯財產罪”中的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了“詐騙”罪的定義:當中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利用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繼而造成其本人或他人財產的損失。有關的行為最高可處三年徒刑或科處罰金,如詐騙的財產損失屬巨額,行為人最高可處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的罰金。如詐騙的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者,或以詐騙為生活的方式,或使受損失的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對此,則可處二年至十年徒刑。對以上的詐騙罪,即使是犯罪未遂,也會被處罰。

此外,澳門《打擊電腦犯罪法》的第十一條“電腦詐騙”規定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而作出的輸入、更改、刪除或消除電腦數據資料,或者介入電腦數據資料處理的結果,不正確設定電腦程式,或者干預電腦系統的運作,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則構成該項犯罪。有關犯罪的刑罰,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果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屬巨額或屬相當巨額,那麼行為人處一年至五年徒刑或處二年至十年徒刑。同樣,即使是犯罪未遂,有關的行為也會被處罰。

結合澳門電腦及網絡詐騙立法時的特定歷史背景,《刑法典》制定於上世紀末,彼時電腦及網絡尚未普及,其規定的詐騙罪主要打擊傳統的、面對面的詐騙行為。《打擊電腦犯罪法》制定於二○○九年,彼時在澳門雖然電腦及網絡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尚未全面普及。現時之“電腦詐騙”雖然使用了“詐騙”的名稱,但其與《刑法典》中的“詐騙”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根據刑法理論,詐騙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一定財產的行為。在犯罪過程中,犯罪者通過實施欺騙行為,使受騙者產生或維持對事實的錯誤認識,之後受騙者基於錯誤的認知從而處分自己的財產,繼而犯罪者或第三人可從中取得財產,而受騙者因此遭受財產的損害。因此不難得出以下結論,現行立法中的“電腦詐騙”的規定,實際上是用打擊“駭客”的行為而非詐騙行為。根據內地打擊電腦及網絡詐騙犯罪的經驗,“殺豬盤”、“裸聊”及“涉信用卡網上消費”等形式僅是眾多犯罪手段中的一小部分,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其他類型的詐騙手段。這些詐騙手段並不限於通過電腦及網絡實施,既有可能通過網絡軟體詐騙,也有可能僅通過電話實施犯罪,並且還有可能夾雜着其他偽造文件、恐嚇等其他犯罪,當前立法有待作出完善以適應打擊犯罪的需要。

三、新型電信詐騙形式及澳門立法不足

在內地,與電腦及網絡詐騙相關的詐騙犯罪統稱為“電信詐騙”。根據國家反詐中心的總結,常見的電信詐騙犯罪主要有以下十種形式:

第一,網絡貸款詐騙。犯罪者會通過電話聯繫潛在的受害者,謊稱“無抵押”、“無擔保”、“秒到賬”、“不查徵信”,吸引受害者下載虛假貸款APP或登陸虛假貸款網站,之後以“手續費、刷流水、保證金、解凍費”等名義要求受害者繳納各種費用,犯罪者在受害者支付錢財後便會關閉網站、APP並拉黑受害者。

第二,刷單返利詐騙。“刷單返利”是在淘寶等購物網站購買商品並給予好評,商家返還購物款並支付一定的佣金。這類詐騙通常是犯罪者在網站、招聘平台、通訊社交軟體等發佈兼職資訊,招募人員進行網絡兼職刷單,承諾在交易後返還購物款及額外佣金,常以“零投入”、“無風險”、“日清日結”來吸引社會人士受騙。犯罪者為了騙取大額的資金,會先讓受害者在刷第一單時獲得小額收益,之後在刷單交易額變大時,犯罪者就會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並拉黑受害者。

第三,冒充電商物流客服詐騙。犯罪者會冒充購物網站客服工作人員給受害者打電話,並說出通過非法管道獲取你的購物資訊和個人資訊,謊稱受害者購買的產品質量有問題,需要給你退款賠償。之後,通過誘導受害者在虛假的退款理賠網頁填入自己的銀行卡號、手機號、驗證碼等資訊,從而將受害者銀行卡內的錢款轉走,或者是利用受害者對支付寶、微信等支付工具中借款功能的不熟悉,誘導受害者從中借款,然後轉給犯罪者。

第四,冒充朋友或上級官員詐騙。犯罪者通過非法管道獲取受害者的手機通訊錄和相關資訊,冒充相關上級官員通過微信、QQ等通訊工具添加受害者為好友。犯罪者用關心下屬的口吻,降低受害者的戒備之心,甚至還會主動提出幫助受害者解決困難,讓受害者對個人事業發展浮想聯翩。之後,當受害者感覺與上級官員更親近時,犯罪者趁勢而為,向受害者提出轉賬匯款的要求,轉賬理由多種多樣,比如借錢、送禮、請客等。同樣,在受害人支付錢財後,犯罪者會拉黑受害者並失蹤。

第五,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詐騙。犯罪者通過非法管道獲取受害者的個人身份等資訊,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給受害者打電話。編造受害者涉嫌銀行卡洗錢、拐賣兒童犯罪等理由,同步發送偽造的公檢法官網、通緝令、財產凍結書等,對受害者威逼、恐嚇,以使受害者相信和就範。部分案件中,犯罪者甚至還會誘導受害者去賓館等獨立空間進行深度洗腦,以幫助受害者洗脫罪名為由,要求受害者將名下帳戶所有錢款轉賬至所謂的“安全帳戶”,從而達到詐騙目的。

第六,虛假投資理財詐騙。犯罪者通過網絡社交工具、短信、網頁發佈推廣股票、外匯、期貨、虛擬貨幣等投資理財的資訊。在與受害者取得聯繫後,通過聊天交流投資經驗、拉入“投資”群聊、聽取“投資專家”、“導師”直播課等多種方式,以有內幕消息、掌握漏洞、回報豐厚等謊言取得受害者的信任。誘導受害者在其提供的虛假網站、APP投資,初步小額投資試水,回報利潤很高,取得進一步信任,誘導受害者加大投入。當受害者在投入大量資金後,發現無法提現或全部虧損,與對方交涉時發現被拉黑,或者投資理財網站、APP關閉、無法登錄。

第七,虛假購物詐騙。犯罪者在微信群、朋友圈、網絡購物交易平台上發佈低價出售物品的資訊。受害者發現低價銷售的物品,與其聊天溝通時,對方要求受害者添加QQ、微信私下轉款、掃碼交易。犯罪者會讓受害者先轉款但不發貨,還會編造各種收取運費、貨物被扣要交罰款、收取定金優先發貨等的理由,一步步誘騙受害者轉賬匯款,隨後把受害者拉黑。

第八,註銷“校園貸”、重新進行身份認證等詐騙。犯罪者冒充網貸、互聯網金融平台或其他支付工具的工作人員,稱受害者之前開通過校園貸、助學貸出現問題等。犯罪者以不符合當前政策,需要消除校園貸記錄,或者校園貸帳號異常需要註銷,或者受害者已經畢業需要重新進行身份認證等,如不註銷或變更會影響個人徵信等為由,騙取受害者信任。誘騙受害者在正規網貸網站或互聯網金融APP上申請貸款後,轉至其提供的帳戶上,從而騙取錢財。

第九,網絡遊戲虛假交易詐騙。犯罪者在社交平台發佈買賣遊戲裝備、遊戲帳號的廣告資訊。誘導受害者在虛假遊戲交易平台進行交易,讓受害者以“註冊費、押金、解凍費”等名義支付各種費用。當受害者支付大額費用後,再聯繫對方時,才發現已被對方拉黑。

第十,則是澳門最新興起的“殺豬盤”、“裸聊”等詐騙形式,在此筆者就不作贅述。

根據澳門現行的刑事立法,上述與電腦及網絡詐騙相關的詐騙犯罪情形可能會涉及《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恐嚇”、第二百四十四條“偽造文件”、第二百五十條“使用虛假證明”、第二百五十一條“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第二百九十六條“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第三百二十二條“職務之僭越”等犯罪。

現行立法的不足在於:首先,現行立法難以遏制新型與電腦及網絡詐騙犯罪的情形。前文曾述,現行立法規定的“電腦詐騙”實際上是打擊“駭客”行為,其他利用電腦軟體、網絡等實施的犯罪應認定為“詐騙”。但《刑法典》中的“詐騙”立法難以打擊新型詐騙犯罪,如涉及刷單返利、投資理財等情形的詐騙情形,難與一般民商事糾紛作區分,影響定罪。其次,現有定罪及量刑標準有待完善。在詐騙犯罪中,部分受害者因承受不了詐騙犯罪帶來的損失,往往會出現精神崩潰,從而罹患精神疾病甚至自殺。對此,現有定罪量刑標準往往只考慮到了受害者的財產損失,對人身的保護明顯不足,故有必要改進。再次,罪名適用可能存在爭議。在刑法中,關於罪數的認定形成了犯罪競合等諸多理論。根據通說,犯罪競合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的罪名,如果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存在競合關係,那麼就可認定為犯罪競合,以一罪論處,否則數罪並罰。認定犯罪競合的關鍵在於以何種標準認定“競合關係”,對此又分為客觀標準說、主觀認識說、主客觀統一說、類型評價說等標準。如果不做詳細規定,則會嚴重影響定罪量刑的結果。

最後,跨境合作問題亦需要進一步明確。不同於傳統的詐騙犯罪,通過網絡實施詐騙犯罪無須考慮地區和時間的限制,因而誘發諸多犯罪者選擇在境外實施犯罪以規避犯罪風險。由於各國家、地區對自己區域內的犯罪往往享有專屬的管轄權,這就涉及到打擊跨境犯罪的合作問題,以及隨之而來的訴訟程序、證據問題,這些都有必要作出應對。

四、內地打擊電信犯罪的立法經驗及借鑒

對於上文提及的常見詐騙犯罪情形,內地以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規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對該等人士處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各種特殊情況,內地出台了多個司法解釋以明確定罪量刑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犯罪中可能出現的關聯犯罪,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招搖撞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資訊網絡罪、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等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如果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或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或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或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或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或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或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或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或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那麼司法機關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另外,相關司法解釋中還規定了如何判斷犯罪地、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標準等。

鑒於當前跨境實施電信詐騙犯罪現象日益嚴重,內地專門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作出了補充規定,當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如果詐騙數額難以查證,則可以根據行為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累計時間、次數作為定罪依據,並且放寬了通過國(區)際警務合作收集或者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證據材料作為定罪證據的條件。

五、澳門現行電腦及網絡犯罪刑事政策的建議

綜上來看,內地打擊電信詐騙(電腦及網絡詐騙)的經驗豐富,立法相對完善,值得澳門特區借鑒學習。當然,除立法上進行必要的完善外,還可考慮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預防:

(一)建議透過立法或行政手段,勒令在澳門提供電信服務的公司應當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嚴格審查辦理網絡、通信等服務的可疑用戶資訊,盡量減少犯罪者辦理相關服務的可能性,預防犯罪份子利用網絡、通信服務進行犯罪。

(二)建議透過立法或行政手段,勒令銀行等金融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必要的預防措施,如設置轉賬“冷靜期”,及時排查可疑客戶的帳戶等,包括在正常客戶辦理轉帳時,善意提醒;在發生受騙行為時,受害者可利用銀行的“冷靜期”政策,追回被騙款項。

(三)可考慮在司法警察部門成立專門應對電信詐騙(電腦及網絡詐騙)的部門,關注社會電信詐騙信息,與世界各國或地區交流電信詐騙信息,一旦在澳門發現可疑號碼、應用軟體等情形時,及時跟進,避免澳門居民受損失。

(四)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領導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及時向澳門公眾發佈所掌握電信詐騙信息,公佈電信詐騙騙徒的最新詐騙手法,以及作出針對性的刑事政策,利用網絡及多媒體社交軟件對防止電信詐騙騙徒的政策作出宣傳。

(五)澳門社會公眾自身也應當提高防範意識,不要輕信投資理財或中獎資訊慎防上當,也不要輕易將自己或家人的身份、通訊資訊等個人資料洩露給他人,且在接到培訓通知、冒充銀行、公檢法機構等聲稱銀行卡升級和虛假招工、婚介類的資訊時,應及時通過正規管道了解繼而合適操作。

曾新智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澳門青年法學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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