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條件
小明因犯罪,日前被法院判處兩年的徒刑,緩刑三年。究竟甚麼情況下法院會判處罪犯“緩刑”?“緩刑”有甚麼條件呢?今日會為大家介紹。
“緩刑”即暫緩執行徒刑的意思。當某人因犯罪被法院判處徒刑時,法院可依據犯罪情節和罪犯的行為表現,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定出一個附條件的暫時不執行徒刑的期間。
在澳門,根據《刑法典》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考慮判處“緩刑”,“緩刑”期須在一年至五年的範圍內定出。
一、 經考慮被判刑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後,認為僅對他的犯罪行為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便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二、 所判的徒刑不超逾三年。這裡的三年,是指法院判處罪犯的實際徒刑不超過三年,並非罪犯所觸犯的罪名最高可判處三年徒刑。
正如之前所述,“緩刑”是附條件的,根據《刑法典》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在“緩刑”期間,被判刑人必須履行法院要求履行的義務(例如在指定時間內向受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捐款予澳門特區)、遵守法院訂定的行為規則(例如禁止進入某些場所、不得從事某些職業)或依從由法院命令針對被判刑人制訂的重新適應社會計劃(一般是針對被科處超逾一年徒刑而暫緩執行,且被判刑人犯罪時尚未滿二十五歲的被判刑人)。此外,有關義務、行為規則及考驗制度,法院可命令同時實施。
那麼,如果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間不遵守上述義務、行為規則或不依從重新適應社會的計劃,將會有甚麼法律後果?下星期將會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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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