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國籍
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有必要向廣大巿民全面系統地推廣《憲法》。今期續刊王禹教授的憲法系列文章(二十三),歡迎市民閲覽。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國籍是確定中國公民資格的唯一條件。一個人具有中國的國籍,是這個人在中國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先決條件。
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制度的確立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確立了中國國籍的取得、申請加入和喪失等制度。第一,出生國籍採取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第二,申請入籍是取得繼有國籍的唯一方式。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一)中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中國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第三,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第四,不承認雙重國籍。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英國和葡萄牙佔領香港和澳門期間,長期將香港和澳門視為“領土”,並承認雙重國籍原則。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和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在簽署《中葡聯合聲明》時,中英、中葡交換了有關國籍問題的備忘錄,闡述各自立場。中國政府關於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的立場是: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和澳門居民,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具有中國公民資格。第二,考慮到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英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允許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第三,上述中國公民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或葡萄牙旅行證件,而享受英國或葡萄牙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國籍法》是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指出,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或澳門)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不論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英國公民身份的,也不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都是中國公民。血統是指由血緣形成的親屬關係。解釋貫徹了中國國籍法以血統主義為主,結合出生地主義的基本原則: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只要具有中國血統,出生在中國境內,就是中國公民,而不必追溯其父母是否具有中國國籍。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授權香港特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授權澳門特區政府指定其有關機構對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王 禹
(法務局約稿刋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