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暴動罪成囚三年四月
【香港中通社廿七日電】香港前年有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用汽油彈縱火,一名在現場被捕的電腦技術維修員早前承認暴動罪,廿七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三年四個月。
三十三歲被告鄭智聰承認於二○一九年十月廿七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參與暴動。他原被控的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獲不提證供起訴。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案發於“暴亂動盪”的二○一九年,而被告戴手套和頭套、帶備點火槍及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等“重裝備”,明顯是有備而來,縱火時亦有人撐傘掩護。案發時有約七十人在場,導致交通受到阻塞。至於片段顯示暴徒衝擊政府合署,有挑戰政府和公權的象徵意義,這些均屬於加刑因素。
法官續指,被告深受媒體及政客等影響,現在雖已自食其果,但看不到有痛改前非的決心。考慮到被告並非擔當協調角色、認罪及獲家人強大支持,相信他能痛定思痛並重新出發,酌情減刑後終判被告監禁三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