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行為的刑責
如果大家有留意新聞報道,相信都知道“非禮”案件時有發生。究竟在法律上,作出“非禮”行為的人會受到甚麼處罰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相關規定。
早於二○一七年,特區政府在修改《刑法典》時,將騷擾他人且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行為刑事化,並訂定了專門的罪名——“性騷擾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六四-A條的規定,任何人迫使他人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又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性方面的身體接觸而騷擾他人,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觸(例如以公文袋故意觸拍他人臀部),藉此騷擾他人,均會構成“性騷擾罪”。
對於“性騷擾罪”的處罰方面,除非其他法律規定了更重的刑罰,否則,觸犯“性騷擾罪”的行為人可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如果性騷擾的行為符合法定的加重情況,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或行為人利用自己是被害人上級的關係而實施性騷擾行為,又或被害人未滿十六歲或屬無能力的人又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等,有關刑罰的最低(一個月)及最高(一年)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此外,如果行為人向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作出性騷擾,則構成《刑法典》第一六六條規定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行為人會被處最高三年徒刑,如因意圖營利而作出該行為,更可被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性騷擾罪”屬於刑法上的“半公罪”,即非經被害人提出告訴(例如向警方報案),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過,如果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基於其利益的特別理由,檢察院也須開展有關訴訟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六四-A條、第一六六條、第一七一條及第一七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