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審查無收入證明文件
僱員在職離職均可要求發工作證明
【本報消息】議員梁孫旭早前就經屋申請只接受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提出書面質詢。房屋局長山禮度回覆表示,新一期經屋申請由七月十四日至十一月十二日,為新修訂“經屋法”後的首次公開申請,其申請式樣、申請及資格審查須附同文件列表受第九十六/二○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對於部分申請人因離職未能提供曾任職公司之收入證明,政府均會依法、客觀逐一審查相關人士提供之證明文件,按每一個案的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至於會否考慮從法規政策層面作出改善,要求僱主於僱員離職時主動提供收入證明,以方便僱員容易取得文件,減少對享有其他福利和權益的影響?山禮度引述勞工局指出,根據“勞工法”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僱員有權要求僱主發出載有錄用日期、職級或職務、所收取的報酬等資料的證明書;且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僱員有權要求僱主發給載有任職事實的工作證明書。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僱員在離職後可要求僱主發出工作證明書的最長期限,但僱主應遵循善意原則,積極回應前僱員的合理要求。倘僱主仍保存僱員有關資料,應盡可能向僱員發出有關的工作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