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認罪量刑減兩年
男子管有爆炸品囚四年
【中新社香港十六日電】香港警方二○二○年初在旺角一個劏房單位搜出爆炸品,拘捕多名男子,其中一人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十六日,該男子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四年。
被告黃棨騫被控於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一○四至一一○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水管炸彈。其早前承認控罪。
法官判刑時表示,該案罪行嚴重,案發於社會動蕩不安之際,行為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涉案“水管炸彈”是自製爆炸物品,並不穩定,爆炸熱力可波及一米範圍,碎片效應的影響可達五十米範圍。被告住所位於旺角,是香港繁忙地點之一,且有不少弱勢社群住在劏房,加上炸彈與高度易燃物品一同放置,一旦引爆會造成嚴重傷亡。
法官強調,雖然案件無直接證據顯示爆炸品用途,但幾乎可以肯定是用以“為非作歹”。涉案單位中同時發現大量常見示威者物品,可見非常可能用於示威中,法庭必須發放清晰訊息,嚴懲同類型罪行。故以六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刑期扣減至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