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佈三法律制度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公佈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四/二○二一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但有關執行該法律所需的補充法規生效前,繼續適用規範相關事宜的現行法例,尤其是發給准照程序及進行土木工程須遵守的技術條件。該法律是制訂進行土木工程及保障建築物安全的法律制度。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訂定技術員在編製計劃、指導和監察工程時的責任,以及負責施工的實體的責任;明確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消防局在工程審批上的職權劃分,由消防局核准關於防火安全系統的專業計劃,以及就載有防火安全條件的專業計劃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等。
第一五/二○二一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但有關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應具備一份有效並產生效力的民事責任保險的規定僅在相關的補充規範生效後方產生效力。該法律是訂定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適用於樓宇及場地的設計、施工及使用。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新增消防局具監管權限,並賦予其處罰職權;訂定專門規範技術員及合資格企業為執行檢查、保養和維修職務的註冊及責任制度,並由消防局進行監管等。
第一六/二○二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但有關未有確定性決定的居留許可相關程序的規定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而有關運輸經營人提供資訊的義務、酒店場所經營人的義務及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規定自該法律生效後滿一年起產生效力。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將引誘及協助他人非法出境的行為納入相關罪名;規定酒店場所經營人須登記非持有居民身份證、特別逗留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住客及其十六歲以上陪同者入住及離開酒店場所的資料,並於其入住及離開酒店的廿四小時內將資料通知治安警察局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