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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5日
第B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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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作場所照明充足嗎?

你的工作場所照明充足嗎?

如果我們工作的地方長期缺乏充足照明,容易導致碰撞、滑倒及絆倒等意外發生,不但會影響工作效率,甚至可能會對我們的眼睛造成傷害,所以僱主必須為僱員提供一個具備充足照明條件的工作環境。那麼,何謂充足照明條件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衛生與安全總規章》第十二條規定,上述工作地點都應該具備照明設備,不論是天然或人工的照明,又或兩者兼備的照明皆可,並且有關照明需與所進行的工作類型完全匹配,以便工作時獲得足夠照明。

除上述規定的照明條件外,法律也規定光源應符合的要件,包括:

一、在工作的地點,尤其在工作平面板上,光源應強度一致,光線分佈應避免造成強烈反差及妨礙性反射;二、不造成目眩;三、不產生過熱;四、不產生干擾性、毒性或危險性之氣味、煙或氣體;五、不引致光線強度有大幅度改變。

同時,法律也規定應儘量優先採用天然光而少使用人工照明,在使用人工照明時亦需留意不應污染工作地點空氣。此外,在工作人員密集的工作地點須安裝緊急及安全照明系統,以確保通道及出路指示系統有足夠照明。

需注意的是,如果僱主不遵守上述有關照明的規定,屬於刑事的輕微違反行為,權限實體有權向僱主科處一千至一萬元罰金。如果再犯,則罰金額加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七/八九/M號法令《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衛生與安全總規章》第十二條,及第一三/九一/M號法令第一條一款b項的規定。

(法務局和勞工事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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