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宜整體規劃無障礙設施
據傳媒早前報道,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是本澳重要的交通要道之一,每日行車流量大,其中臨近治安警察局周邊的兩條行人天橋是居民橫過馬路的重要設施,但多年來兩行人天橋都缺乏無障礙設施,不利部分人士使用。新口岸坊會負責人期望有關當局盡快研究並落實相關天橋加裝升降機等規劃,建設無障礙步行環境。坊會早年就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附近的兩條行人天橋,與政府相關部門實地考察及研究加裝升降機的可行條件,但到目前為止,除宋玉生廣場天橋設有無障礙設施,其餘兩條天橋均只有上行扶手電梯和下行的步行梯級。期望當局盡快完善該區的無障礙設施。
一、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的環境
根據《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宗旨,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其核心內容是確保殘疾人士享有與健全人士相同的權利,並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從而能在獲得同等機會的情況下,為社會作出寶貴貢獻。其八大原則包括:“尊重固有尊嚴、包括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不歧視”、“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分子”、“機會均等”、“無障礙”、“男女平等”、“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份認同之權利”。
作為聯合國第八份也是二十一世紀首份與人權有關的國際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第一個旨在全面保護殘疾人士權利的公約,全球約6.5億殘疾人士的權利從此將以國際公約的形式受到保障。該公約自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此,隨着現今社會的發展,各國或地區的政府皆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的環境,令他們能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進出處所及使用其中的設施和服務,幫助他們獨立生活和全面融入社會,故在本澳亦不例外,近年特區政府在很多的公共建築物也有建設一些無障礙的設施,以方便有需要的人士
二、行人天橋無障礙設施參差不齊
然而,對於上述的所提及的分佈於本澳各區的行人天橋,卻很多仍然只有上行的扶手電梯和下行的步行梯級,並沒有安裝升降機設備。雖然可能存有很多的客觀原因,如一些以往建成的行人天橋因周邊空間不足或其他問題而不具備條件加設升降機,但在印象中,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好像從來沒有一個總體的規劃,如何計劃將全澳的行人天橋在一定的時間內加設升降機,以致本澳的社團和各區的居民不斷就其所在區分的行人天橋提出類似的要求。由於有關的訴求此起彼落,結果令人覺得特區政府對這方面的工作不夠重視。
三、需制訂整體的規劃
筆者建議,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應對這方面的工作制訂一個整體的規劃,首先對全澳各區仍未設有無障礙設施(如升降機等)的行人天橋作出統計,然後再檢視它們哪些是具備條件或哪些是不具備條件加設有關的無障礙設施。對於一些有條件加設的行人天橋,便需制定工作計劃,如建設有關設施的先後次序和時間表,並統一向社會公佈,以便本澳各區的社團和居民能夠知悉和掌握。對於一些因客觀條件而短期內未能加設升降機的行人天橋,應向當區的社團和居民解釋箇中的原因和其他的補求措施,以獲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這樣,相信總好過一些社團和居民不斷地向政府就個別的行人天橋提出完善設施的訴求,政府有關部門卻只就這些個別情況作出回應,予人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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