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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6日
第B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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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少澤:釐清居留許可定義

黃少澤:釐清居留許可定義

澄清外僱非本地學生不享相關權利

【本報消息】社會爭議的“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在澳留宿,仍可視為在澳通常居住”的條文昨日獲立法會多數議員通過。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該條款不是對現行政策的突破,而是更具體化、清晰化、完善化,避免歧義。

頻繁來澳就學就業

法案第四十三條第五款,居留許可持有人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但沒有留宿,不視為不再在澳門通常居住。議員蘇嘉豪質疑“郁動”居留權資格,在無社會共識下,不應倉卒通過。議員林玉鳳希望政府澄清有關規定會否令外僱或外地在澳就讀學生較易取得身份證,以及是否擴充居留權範圍。議員龐川認為有關條文是必要補充,可解決目前存在理解不清晰的問題。

具有充分法理依據

黃少澤直指所謂“郁動”居留權資格的說法是錯的。該條文明確完善通常居住的認定,完全符合既有居留權的法律原則及精神,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考慮了澳門眾所周知的現實情況,也符合國際上認定標準。

他續表示,該條款不是對現行政策的突破,而是更具體化、清晰化、完善化,避免歧義。相關規定是指居留許可,並不是逗留許可,居留許可需符合前提要件,得到批准後才有續期的問題,因此外僱、非本地學生不享有相關權利。

貿促局一八年被揭審批移民問題後,有不少居留續期申請受影響,當局要求申請者每年須在澳逗留滿一百八十三日。法案設第九十七條過渡性規定,讓待決居留許可申請個案,可適用上述條文作重新評估,利害關係人須於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出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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