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翁涉北區縱火被羈押
【本報消息】檢察院訊:一名日前正處假釋期間的七旬男子涉嫌在祐漢區商場及大廈走廊縱火,警方已將其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七月三十日凌晨時分,有人先後在祐漢區某商場的店舖門口及附近一大廈走廊縱火,造成相關場所的貨物、設施及電器等遭受損毀。
警方經調查後迅速查獲嫌犯,經調查發現,嫌犯曾於二○○九年因觸犯多項縱火罪及盜竊罪被判處實質徒刑,今年五月獲假釋。
檢察院以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二六四條第一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立案偵查,相關罪名一旦成立,行為人可被判處三至十年徒刑。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倘行為人於假釋期間明顯違反假釋條件或再次犯罪而被判刑,其假釋將被廢止,之前未完成的刑期須繼續執行。
經對嫌犯首次司法訊問,因應案件嚴重性,尤其嫌犯過往曾觸犯同類犯罪的前科紀錄且正處假釋期內的惡劣情節,為防止嫌犯逃離澳門、繼續相關犯罪活動以及擾亂公共秩序,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嫌犯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案件將適時送還檢察院以繼續相關刑事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