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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6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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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婦上門殺人囚廿四載

有計劃犯案致一死兩傷 終院維持原判

內地婦上門殺人囚廿四載

【本報消息】一名三十三歲女內地居民涉以不同利器襲擊前男友的母親、妻子及五歲兒子,造成一死兩傷。其被初級法院裁定兩項加重殺人罪,判囚二十四年徒刑,案件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指出,即使女被告因產生妄想而犯案,亦不足以構成法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另外,綜合考慮案中查明的具體情節,並根據《刑法典》有關犯罪競合的相關規定,認為對她的刑罰無量刑過重之嫌。

案情顯示,女被告為內地居民,約於一一年與男事主為情侶關係,兩人約於一二年分手。其後,女被告常自認為被男事主下毒毒害而使其身體狀況轉差,經多次質問男事主不果,對其心生怨恨及認為男事主在感情上虧欠了她,因而計劃殺害男事主及其家人進行報復並洩憤。

深思熟慮付諸實行

至少自去年一月十四日,女被告已決定將該計劃付諸實行。由於女被告預計殺害的目標不只一人,故準備了一把摺刀及兩把尖錐等作案工具,並於同月十九日攜帶裝有作案工具的背包入境澳門,並前往男事主及其家人居住的單位,途中還購買了一瓶辣椒粉及一把黑色刀柄長刀等物品。

女被告到達後,站在相關單位門外,在男事主的母親回到單位時,趁其不為意自行走進屋內,在知悉男事主不在屋內後,假意與其家人親切聊天。女被告見各人沒有戒心,便取出黑色刀柄長刀及尖錐分別襲擊男事主的妻子、母親及未成年兒子,導致男事主的妻子死亡以及母親、兒子受傷。初級法院判女被告囚二十四年徒刑。女被告不服,在中級法院敗訴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指出,女被告在沒有任何根據的情況下,因為從未發生的事實而產生報復心理,其殺人意圖持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並經過深思熟慮。女被告不僅為實行其殺人計劃,準備了數把具致命性的利器及相關作案工具,而且對該計劃的具體執行亦作出了相關考慮。

趁眾人不備施突襲

女被告先以親切交談方式,減低在場被害人的戒心,趁他們不備使用利器不斷刺插及襲擊被害人的身體,包括胸部、頸部及腹部等要害部位,導致被害人死亡或受傷(包括嚴重傷害)。

女被告甚至對年僅五歲、無任何抵抗能力的被害男童下手,從中完全看不到女被告的行為的不法性、主觀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如何得到明顯減輕,故女被告所主張的特別減輕刑罰的前提條件並不成立。

2021-08-06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36491.html 1 內地婦上門殺人囚廿四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