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國安法首案 部分刑期合併執行
唐英傑囚九年
【香港中通社三十日電】香港高等法院七月三十日判處首宗涉違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九年監禁。唐英傑早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針對兩項罪行,法庭分別判處六年半及八年監禁,其中部分刑期合併執行,最後刑期為九年。
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負責審理。當日,由杜麗冰讀出判刑理由。杜麗冰表示,香港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或煽動他人破壞國家統一,都是違反基本法中的基本規定,須給予適當懲罰。法庭希望相關判刑可反映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同時起到阻嚇作用。
杜麗冰表示,法庭認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分別以六年半和八年為適當的量刑起點。若被告早前認罪,將可作為最大的減刑因素;但被告根據其權利選擇不認罪,現時展現悔意並非減刑理由。
杜麗冰又指出,被告面對兩項嚴重控罪,即使本身有良好性格亦非求情理由。法庭同情被告家人處於困境,但被告犯案前就應考慮到有關因素,故法庭不接納以被告背景作為求情理由。此外,考慮到被告犯案時駕駛摩托車,方式危險,違反多條交通規例,因此以長於被告監禁年期為原則,吊銷被告駕駛執照十年。
二○二○年七月一日,唐英傑駕駛一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重型摩托車,衝越警方三道防線,導致三名警員受傷。唐英傑其後被捕,並被控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這是首宗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被告不准保釋。同年十一月,案件轉介至香港高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