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澳深度合作區制度協同中的歷史維度
在當下的粵澳深度合作區談制度協同,仍然需要追問一些基礎問題:粵澳合作必然要面對“一國兩制”、兩個法域的特殊法制格局,但目前的合作模式大多是分領域、技術性的,對於共同生活在粵澳深度合作區裡,來自不同制度背景、生活環境下的人們,是不是需要做到既有澳門的,又有內地的?是不是為了制度環境的趨同,就必須放棄或者犧牲其中一方的法制特色?最終要實現的制度環境和目標是甚麼樣的?這些問題仍然沒有權威且具體的答案。
微型法域中文化多元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指出,為了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仍要堅持“一國”原則與尊重“兩制”差異有機結合起來。因此,靠統一立法徹底彌合制度差異在目前看來並不現實,而要從協調和融合中找答案。澳門本身就深深嵌在粵港澳大灣區當中,在粵澳深度合作區“共商共建共管共用”理念背景之下,制度協同的思考應該增添一些歷史的維度,從過去觀察制度與生活方式的動態變遷,從而探尋粵澳深度合作區制度融合的方向。
澳門的法制變遷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協調與融合的典型樣本,對目前深度合作區“共商共建共管共用”的設計有着參考價值。澳門雖然在地理上來看是一個“微型法域”,但在文化和生活形態上卻展現出了極強的多元性,幾百年來社會生活的變遷和法律制度的繼受、創新和本地化進程,就是一種多元生活方式不斷融合的過程。即便是在廿一世紀的今天,澳門人在某些方面的生活方式已經非常現代化,某些方面還跟老祖宗差不多,在同樣的制度環境下仍能夠明顯地看到語言、宗教、家庭結構,以及生活方式都非常不同的個體。在如今的粵澳深度合作區,同樣存在不同生活方式並存的現象──橫琴“澳門新街坊”的實踐。因此,在“塑造制度環境”的思考中,歷史維度能夠提供非常豐富的素材。
歷史中自我管理模式
從更為抽象的角度而言,從歷史中可以找到“共同生活方式”的樣本。澳門歷史上曾經有着非常豐富的居民自我管理的模式,如議事會、仁慈堂、華人社團、商會等,其精神和生活在某種程度上也塑造了制度。對於在橫琴共同生活的內地居民和澳門居民而言,他們也要在粵澳深度合作區這一新的架構中結下千絲萬縷的聯繫,所謂“共商共建共管”實際上就是要找到一個共同或者趨同的生活方式。深度融合必然伴隨着一段集體認同過程,來自不同制度背景的人,要共事於一個新的制度結構當中,對某個地方產生具體的感知。當人們的生活方式逐漸趨同,規範逐漸趨同,這個地方就有了共同體的自覺和共同的文化形態,也就有了不斷更新、發展的基礎。
從實務角度看來,澳門的法制發展史可為粵澳深度合作區制度銜接和法律適用提供素材。早在葡人東來之時,葡萄牙人就在橫琴島上有着定居點,橫琴與澳門的聯繫是歷史的、自然的。目前粵澳深度合作區需要在經貿投資、金融管理、民商事登記、社會民生等合作領域進行體制創新,而在民商事糾紛當中,當事人也可以明示選擇適用澳門民商事法律,因此深度合作區法律從業者必須具備對澳門法律的術語內涵、運行邏輯、法律技術的必要了解。澳門現行的五大法典和司法體系,基本繼受自澳葡政府時代的葡式法律體系。可以說,現行制度的運行邏輯實際上蘊含在歷史當中,對於澳門法律體系的歷史研究和根源思考,同樣有着重要的實證價值。
制度協同的歷史維度在現實中展開的一些可能性:
一是在兩個法域並存的特殊法制格局中,充分發揮社團的作用,對原有的社會建制進行更新。目前的粵澳合作仍然受到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行使上差異的制約,區際合作面臨一定阻力,僅依靠地方權力的行使難以有效解決制度協同中的關鍵問題。另外,在實際操作中,全國性立法更適合在已經達成共識、操作方式已經很成熟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因此直接尋求上位法解決法制區隔的做法也不現實。在無法直接依靠上位法取得突破的前提下,社區的自組織、社區的自治和共用就是一個實現“共同生活方式”的方向。
從澳門的歷史來看,社團自治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社會生活形態,如仁慈堂就曾是澳門私人生活領域中的自治支柱之一。社會自治在中國傳統社會當中同樣存在基礎。在古代中國,郡縣官僚制度不可能對社會事務形成全面治理,因此必須留出自治空間,使得整個社會的政統、法統、社統形成一套互動機制。目前,珠海支持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等澳門非政府組織進駐,更好地為在珠海學習、工作的澳門居民提供便捷和多元化的服務,就是一個引入社會自組織思維,在社會建制上做文章,在不同環境中引入澳門生活方式的積極信號。
二是將澳門的制度“在地化”,與社區聯繫起來,尋求粵澳深度合作區居民趨同的文化與生活記憶。在澳門的民法發展史當中,存在一條社會生活、文化記憶的互動脈絡。《塞亞布拉法典》移植進澳門時,就確立了屬人適用的原則,對華人風俗並未做出強制性的移除,且在一九○九年專門頒佈《華人風俗法典》。在中國傳統生活方式逐漸式微後,《華人風俗法典》又經歷了修訂與廢除,婚姻家庭規範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因此也可以說,目前粵澳深度合作區制度與社會生活的互動實際上是一種共同記憶的培育。以制度協同為突破口,將澳門的制度“在地化”,和社區連接起來,塑造粵澳兩地居民共同生活的空間和儀式,讓“人”這一社會重心使“建制”的過程更加自然,不僅有利於打造粵澳深度合作區宜居宜業的新空間,更是一個養成粵澳深度合作區文化身份和情感歸宿的良好契機。
三是在歷史中思考粵港澳大灣區法制協同中的澳門法律本地化。一九七九年起,澳門就開始了法律本地化進程,後澳葡時代的制度建構本來就極為複雜,澳門長期華洋混居的歷史和當今“一國兩制”及雙語法律體系的實踐,使澳門法律本地化的過程更為特殊。自十七世紀到二十世紀末,澳門法律總數約三萬部,其中生效且需要本地化的至少有二百五十部。根據基本法,回歸前的澳門原有法律,在不抵觸基本法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儘管澳門原有法律體系在回歸後的澳門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造和適應,但我們可以說,原有基本法第八條的目標,至今尚未徹底完成。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唐曉晴也非常直白地指出,目前澳門法律本地化所面臨的困境在根本上是一個歷史問題、語言問題和法律文化問題。雙語運行的法律體系在澳門這個“微型法域”所面對的難局,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文本中文表達失範、文獻受眾範圍太小,以及話語權混雜等問題。
要回答本地化是否意味着雙語法律的徹底中文化、是否意味着法學教育體制的更新、是否意味着原本葡式法律的某些特色要做出讓步,都必須代入澳門法制發展過程的視角。對於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協同發展的目標而言,澳門葡式法律本地化的進程就與制度銜接直接相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二○年的施政報告中指出,澳門目前的法律體系中,仍然存在一些規範空白與不合時宜的法律。他也指出,澳門要融入大灣區發展大局,就要加強澳門與大灣區城市的法律與管理體制對接。這意味着,在澳門回歸二十年後,原有法律的清理和本地化工作仍未真正完成,而且在目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大背景之下,這一工作就顯得更加重要且迫切。從這個層面上講,“本地化”是一個現實問題,也是一個歷史問題。既關乎一個“微型法域”何以自處,也關乎它在大灣區中如何與另一套法律互動協作。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
珠海經濟特區法治協同創新中心助理研究員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