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元朗“七 · 二一”暴動案
七被告囚三年半至七年
【香港中通社廿二日電】二○一九年七月廿一日香港八名男子涉及元朗暴動,案件廿一日在香港區域法院判刑,其中七名被告分別被判囚三年半至七年不等。
八名被告分別為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年齡在四十至六十一歲。被控於二○一九年七月廿一日及廿二日,在香港鐵路西鐵線元朗站出口外、以及在形點商場內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綜合此間媒體報道,被裁定罪成被告中,鄧懷琛被判監七年,是區域法院最高刑期,蔡立基被判監六年,吳偉南被判監四年,鄧英斌被判監三年九個月,黃英傑被判監三年六個月。林觀良及林啟明早前承認暴動罪,傷人罪則獲控方不予起訴,留在法庭存檔,林觀良及林啟明均被判監四年八個月。
主審法官葉佐文判刑時表示,當日“白衣人”以武裝力量保衛元朗,自行執法,將警察淪為配角,更濫用國旗,將國旗綁於武器上。“白衣人”手持藤條、木棍等毆打無辜市民,令困在車廂內的人不敢越過或對抗,屬於非法禁錮,法庭不容許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行為。香港是法治社會,這般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法庭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力的刑期。
至於被告王志榮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獲無罪釋放。律政司表示,已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八十四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就王志榮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