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潔貞倡檢視經屋入息下限
【本報消息】政府近日首次採用新經屋法,以計分排序方式開展新一期經屋申請。議員黃潔貞引述不少居民反映,疫情期間部分時間被迫放無薪假,收入減少又或被解僱,無法滿足是次經屋收入下限條件。她建議未來經屋再次“開隊”時,可適當調低收入下限,容許更多有條件改善生活的社屋住戶或申請者同時申請經濟房屋,促進家庭向上流動。
她表示,經屋在兩年內先後“開隊”兩次,反映政府對解決本澳住屋問題的決心。同時,是次經屋“開隊”實現了行政長官去年施政報告期間的承諾,且在計分上加入申請家團的結構、成員在本澳的居留時間及永久性居民的比例等社會關注的方式,受到居民肯定。
她表示,過去不少年輕家庭,因無合適居住空間減低其生育或再生育意願,同時個人事業發展也因而受到阻礙。因此她十分認同當局日前指是次經屋申請可優先考慮育有子女的年輕家團的想法。
對於新一期經屋申請的每月收入下限較二○一九年經屋為高,她憂慮部分青年家庭仍無法“入隊”。她表示自新一期經屋申請評分表、收入及資產限額等條件公佈後,就收到不少居民反映指,疫情期間部分時間被迫放無薪假,收入減少又或被解僱,無法滿足是次經屋收入下限條件。另外,有些家庭申請時因子女而加分,但按家庭成員計算入息下限亦會提升,導致不合資格。
她舉例,三人家庭收入下限為二萬六千○二十元,倘一方全職工作,一方作為家庭照顧者養育年幼子女,以現時居民人均月收入為兩萬元左右的水平,要符合申請條件並不容易。即使他們可申請社屋,但如果其月收入在兩萬到兩萬六之間,在社屋申請中則屬於家團收入較高的一群。這變相出現經屋無法申請,社屋則因得分較低而排序較後的情況。她認為,現時家團的每月收入上下限是以行政長官批示而非法律方式訂之,在修改上具有一定彈性,建議當局可在收集申請期間,進一步分析社會實際情況與申請者收入數據,研究放寬收入下限金額或提交收入聲明,避免部分受疫情影響人士喪失是次申請機會。
同時,根據經屋法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下限不得高於為租賃社會房屋訂定的每月總收入的上限”,即法律上容許申請者同時具經社屋申請資格,但是次經屋申請的每月收入下限剛好訂在社屋每月總收入的上限水平,她建議未來經屋再次“開隊”時,可適當調低收入下限,容許有條件改善生活的社屋住戶或申請者同時申請經屋,促進家庭向上流動。此外,法律亦規定“每月收入相當於開展申請的公告在政府公報發佈之日前十二個月的收入平均值”,她認為長遠而言可研究修改有關規定,以行政法規或批示方式訂定收入的計算時間,更靈活應對不同經濟環境的變化。